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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李永伟公开信息交易罪1

2025-08-10 20:26  浏览数:160  来源:小键人15427879    

原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蒋某,女,汉族,1971年1月20日出生于江苏省苏州市,
硕士研究生文化,原系上海青沣资产管理中心(普通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住上海市静安区。因涉嫌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
罪于2017年3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青岛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杜某、宿某某,山东律
师事务所律师。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原审被告人蒋某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一案,
于2019年6月10日作出(2018)鲁02刑初50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蒋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
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并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
认定,被告人蒋某自2010年7月3日至2013年8月22日间,担任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宝兴业公
司)发行的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行业精选基金)经理,对该基金买卖股票拥有决定权。期间,蒋某将利用
职务便利获取的行业精选基金投资信息透露给其丈夫王某某、其父亲蒋某,由王某某、蒋某等人控制使用他人证券账户,利用
该信息先于、同期或稍晚于行业精选基金买卖相同股票188只,累计成交金额2996033238.91元,非法获利1
13562509.72元。其中:蒋某、王某某使用黄某新证券账户买卖相同股票89只,累计成交金额24875138
3.68元,非法获利5342950.28元;王某某等人使用8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买卖相同股票,累计成交
金额2747281855.23元,非法获利108219559.44元。案发后,被告人蒋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其
将行业精选基金投资信息告知其父亲蒋某进行股票交易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经原审法院庭审质证并确认的证人证言;受
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移送函、指定管辖通知书和决定书、山东省公安厅出具的发破案经过、抓获
经过,华宝兴业公司营业执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行业精选基金募集的批复,华宝兴业公司投资决策流程、交
易流程及相关权限设置的说明、保密制度及保密承诺书、防控内幕交易管理办法、员工个人投资行为管理办法、员工手册、投
资管理制度、蒋某就职承诺书,蒋某等人在华宝兴业公司的任职材料、劳动合同、基金经理基本情况登记表、行业精选基金经
理明细、董事会决议、蒋某基金经理注册通知,华宝兴业公司2010年-2013年行业精选基金的交易流水和交易指令明
细,委托资产管理协议书、抵押借款协议书,黄某新等9人银行账户和证券账户开立信息、对账单、交易明细、资金存取流水
、委托明细,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交易所出具的涉案9个证券账户与行业精选基金趋同交易统计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出具的证监函〔2017〕109号《关于蒋某等人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有关问题的认定函》,搜查笔录、扣押决定
书、扣押清单,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户籍材料等书证; 14号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
书;华宝兴业公司交易系统记录、行业精选基金的交易流水和交易指令明细,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各个证券公
司调取的行业精选基金账户、涉案证券账户交易明细以及从各个银行调取的交易记录等电子数据;被告人蒋某的供述等证据证
实,足以认定。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蒋某身为基金管理公司的从业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
信息,违反规定,明示或暗示他人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被
告人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部分犯罪事实,退缴部分违法所得,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
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
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被告人蒋某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14亿元;扣
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8000万元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剩余违法所得人民币3356.250972万元继续追
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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