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某明走私废物罪1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因本案于2023年2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东省中山市看守所。
辩护人卢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冯某,男,1974年4月8日出生,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广东省广州
市番禺区。因本案于2023年2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被中山市海警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5日被广东省
中山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9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东省中山市看守所。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中
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麦某某、冯某犯走私废物罪、走私普通货物罪一案,于2023年10月13日作出(202
3)粤20刑初6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麦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
护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23年1月,被告人麦某某按照货主“胡生”
(另处理)安排,伙同被告人冯某驾船到香港石鼓洲海域走私废旧汽车切件等货物至广州市番禺区楼镇。同年2月13日上午
9时许,麦某某、冯某驾驶套牌“粤番禺货”船牌货船,前往香港石鼓洲海域。当日中午1时许,由麦某某负责联系后从一艘
香港大货船上吊装过驳废弃旧汽车拆件、旧钢缆绳等物一批。当日下午3时50分许,麦某某、冯某驾船返航至中山伶仃洋航
道附近海域时被中山海警局执法人员查获,麦某某、冯某均无法提供船上货物的合法来源及证明。同月16日,受中山海警局
委托,中国检验公司以及广州海关技术中心的技术人员在对被告人麦某某、冯某被扣押的涉案物品进行品名、属性性质的技术
鉴定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现部分装载废旧汽车切件的铁笼内藏有酒类、化妆品等普通货物一批。经中国检验公司检验,该批酒
类货物共493瓶、化妆品类货物共110份。经核算及广州海关技术中心检测、鉴别,废旧汽车切件共重7.72吨,属于
固体废物,旧钢丝绳共重10.08吨,符合国家使用标准。经拱北海关关税部门计核,涉嫌走私葡萄酒、化妆品、旧钢丝绳
等货物,偷逃应缴税款人民币740315.89元。原判认定上述事实有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原判
认为,被告人麦某某、冯某无视国家法律,结伙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运输进境,情节严重,已构成走私废物罪;并
走私货物,偷逃应缴税额巨大,又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均应依法惩处,并实行数罪并罚。在走私共同犯罪中,麦某某起主
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冯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冯某归案后如实供
述其主要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第六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
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
二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人麦某某犯走私废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走私普通货
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
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二)被告人冯某犯走私废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走
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