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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纠纷

2025-08-09 19:59  浏览数:115  来源:小键人15427879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林某某,男,199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被申请人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某某,男,1992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原审第三人:陈某乙
,男,1991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再审申请人林某某因与被申请人陈某某、原审第三人陈某乙
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闽01民终32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
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林某某申请再审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再审。事实与理由:一、陈某某诱骗林某某
申请房屋装修贷款,实际却以林某某的房产作抵押办理家装信用卡贷款,目的是侵吞贷款。陈某某利用自己和陈某乙的私交,
恶意设置信用卡密码,将林某某信用卡中19万的贷款全部占为己有。二、陈某乙作为银行的工作人员不向林某某告知家装信
用卡贷款的风险,且办理手续不合规,其应当对林某某的损失承担过错责任。三、陈某某没有装修资质却欺骗林某某说其是专
业的包工头,双方就房屋装修达成合意。陈某某与林某悌的通话录音可以证明陈某某与林某某形成装饰装修合同关系,陈某某
承认自己未完成装修。陈某某占有19万元贷款,仅完成四分之一的装修工程量,且采购劣质装修材料,赚取材料差价。目前
装修进度所需材料及人工费用至多47010元,陈某某应退还林某某剩余装修款至少142990元。四、林某某己向一审
法院提交调取证据申请书,一审法院却未调取。林某某在二审时指出一审法院未调取证据的行为,二审法院依旧没有调查收集
证据。五、根据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交易明细查询回单,房间实际装修费用与该信用卡明细回单中的消费数额相差巨大。陈某
某为侵吞贷款,伪造了装修消费记录。该信用卡的挂失记录证明该信用卡实际并未掌握在林某某手中。六、林某某将陈某某诱
骗其抵押房产办理家装信用卡贷款的事情告知父母,林某某遭到陈某某的多次恐吓威胁。陈某乙提交意见称,一、本案是林某
某与陈某某之间的承揽合同纠纷,与陈某乙无关。二、林某某办理家装专项分期信用卡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陈某乙与陈
某某相识并合伙欺骗林某某的情况。农行发放的19万元确已转入林某某指定的信用卡账户,某某家装商店消费使用。三、林
某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一审自认将信用卡及密码交由陈某某,其本身存在重大过错,由此造成的损失与陈某乙无关
。四、林某某因个人购房贷款无法偿还被起诉,其名下房产被司法拍卖系其自身违约导致,与陈某乙无关。本院经审查认为,
林某某主张陈某某占有案涉信用卡贷款19万元,但林某某提交的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交易明细查询回单未显示有款项转给陈
某某,林某某提交的录音也未显示陈某某有承认其占有银行卡款项。此外,林某某于原审庭审确认其有收到银行关于案涉信用
卡消费的通知,在案并无证据表明其曾就相关交易事项提出异议或采取措施制止陈某某刷卡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
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
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林某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信用卡消费的款项被陈某某占有,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原审法院处理并无不当。综上,林某某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
如下:驳回林某某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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