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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合同纠纷

2025-08-04 21:23  浏览数:305  来源:小键人15427879    

原告:黄某某,男,197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被告:罗某,
男,198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陈某某,
男,198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黄某某与被
告罗某、陈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4年5月2
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某、被告罗某、被告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
求:1.判令被告支付24,649元家具款;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讼中,原告黄某某撤回诉讼请求中21,463元
部分。事实和理由:两被告于2022年4月11日在原告处赊购家具,但是至今未付,多次催要未果。因此原告无奈之下特
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罗某辩称,我说我们办公室要做样品,原告说免费给我们做,我们当时没答
应,后面我们说那就给点定金,让原告做一些。之后我说让原告给我的房子也做家具,给我房子做得我也不满意,给我房子做
的部分认可还有三千余元未支付,要求原告整改,我没住在那里了。给我们办公室做了一些,但没有原告说得那么多,对于原
告现在说做了这么多部分,我不承认。陈某某辩称,我在公司管技术,负责现场。怎么订货,有没有给定金的事情我不清楚。
在城里公司之前跟原告合作过,我手底下由房屋装修,找原告干过活,有些活没有干完,抽屉没有装,没有收到房东的押金。
经审理查明,2022年4月,原告为被告罗某的房屋制作柜子,双方均认可还有3186元款项未支付。另查明,2022
年4月,原告曾为巴州某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制作柜子,该公司有包括两被告在内的共计四名股东,巴州某某装饰设计有限公
司已于2023年12月12日注销。上述事实有微信聊天记录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当事人一
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原告主张两被告欠付柜子款3186
元,根据庭审查明,3186元系原告为被告罗某个人房屋制作柜子,被告罗某对该金额予以认可,辩称制作的柜子存在问题
,需要原告整改,但未提供证据加以证实,对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故被告罗某应当向原告支付剩余家具款3186元
。对于原告要求被告陈某某承担付款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罗某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黄某某支付家具款3186元;二、驳回原告黄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
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6.22元,减半收取208.11元,由被告罗某负担26.9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181.2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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