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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典服务合同纠纷

2025-08-04 18:02  浏览数:265  来源:小键人15427879    

原告:王某,女,1993年12月31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某某,新疆
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疆某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法定代表人:代某某,
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代某某,女,1997年2月24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原告王
某与被告新疆某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代某某庆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
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王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某文化公司、代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
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婚礼服务费22
973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10000元;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原告的律师费3000元;以上
合计:35973元;4.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自2024年3月1日至债务还清之日期间的利息,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
利率计算;5.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379.73元等费用。事实与理由:2023年9月11日,原告
与被告1公司签订了《婚礼服务合同》,双方约定由被告1向原告提供婚礼服务,费用合计20000元。被告2系被告1公
司的法定代表人及独资股东,其向原告表示服务费用可支付到其个人微信账户中,因此原告在合同签订当日,向被告2通过微
信转账方式支付了10000元定金,2023年11月23日又向被告2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支付了6000元。但临近婚期
时,被告向原告告知其资金周转困难,无法完成婚礼服务。后经双方协商并于2024年1月20日签订了《退款协议》,双
方约定由原告先行再另行支付婚礼服务产生的全部花销22973元,被告于2024年1月26日向原告退还该笔费用,如
未按期退还,被告将承担10000元的违约金及原告维权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及其他相关费用。但时至今日被告都未向原
告退还婚礼服务费。综上,经原告多次索要无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决,支持原
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某某文化公司、代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根据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及本院审
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3年9月11日王某与某某文化公司签订《婚礼服务合同》,服务内容:甲方委托
乙方为杜某、王某的婚礼仪式提供相应的服务。婚礼仪式开始时间:2024年1月21日。婚礼仪式举行地点:乌市水区海
大酒店钻石厅。婚礼服务项目:场地布置、主持人、摄影单机、摄影双机、化妆、婚房布置、手捧花,婚纱、婚车头车奔驰S
,尾车奔驰E、婚礼管家一名、无酒店入场费。服务费用及支付:各项服务费用合计为2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万元整
。本合同签订当日,甲方应按服务费用总额50%即10000元付款。余款10000元,应在婚礼当天付清。合同尾页甲
方处由王某签字捺印、乙方处由某某文化公司盖章确认。2024年1月20日代某某向王某出具手写《退款协议》,载明:
“本人代某某,于2023年9月11日王某支付了婚礼订金10000元,婚礼总费用为20000元,后续于2023年
11月23日王某又再次支付了婚纱订金4000元,共支付了14000元,剩余6000元尾款,现因公司资金周转困难
,无法正常履行婚礼服务,现婚礼所话费所有费用为28973元均由公司承担,现王某先行支付所有费用,后续于2024
年1月26日前本公司退还王某28973元,因还有6000元尾款未支付,现最终退还王某22973元。如未如期退还
,本公司将承担违约金10000元以及王某后续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的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等一切费用和超出还款因本
金所产生的利息办公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港湾。法人:代某某、公司:新疆某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落款处由某
某文化公司盖章确认。某某文化公司系2023年2月10日成立的自然人独资公司,代某某为法定代表人。王某为委托律师
代为参加本案诉讼,支出律师代理费3000元。王某因保全某某文化公司、代某某财产,产生并支出保全申请费379.7
3元。本院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婚礼服务合
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按约履行。王某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费用,某某文化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
履行服务义务,并于2024年1月20日出具《退款协议》承诺向王某退还22973元。故对于王某要求某某文化公司退
还服务费22973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的请求。在王某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实际损失并陈述其损失为利息损
失的情况下,其主张的违约金明显过高,结合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逾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
诚实信用原则,本院对违约金予以调整。某某文化公司于2024年1月20日出具《退款协议》承诺2024年1月26日
前退还服务费,但未按时退还,故应以服务费22973元为基数,按照2024年1月26日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
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45%为标准向王某支付自2024年1月26日至2024年3月1日前的违约
金78.17元。某某文化公司应继续以2297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45%为标准向王某支付自2024年3月2日
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关于律师费的请求。《退款协议》中明确约定:“如未如期退还,本公司将承担违约金100
00元以及王某后续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的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等一切费用和超出还款因本金所产生的利息”本案中,某
某文化公司未按时退还服务费,且王某已出示证据证明律师代理费已实际产生并支出,故对于王某要求某某文化公司承担律师
费30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保全申请费的请求。王某已出示证据证明保全申请费实际产生并支出,且本案诉讼
因某某文化公司违约引起,故对于王某要求某某文化公司承担保全申请费379.73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要求代
某某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
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代某某未到庭证明其财产独立于某某文化公司财产,故应
对某某文化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某某文化公司、代某某未到庭答辩,视为放弃抗辩权及举证的权利,依法应作缺
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
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新疆某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
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王某服务费22973元;二、被告新疆某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
某支付违约金78.17元;三、被告新疆某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某支付以22973元
为基数,按年利率3.45%为标准计算自2024年3月2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四、被告新疆某某文化传媒有
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某支付律师代理费3000元;五、被告新疆某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
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某支付保全申请费379.73元;六、被告代某某对被告新疆某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
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
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4.41元,由被告新疆某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代某某负担26
0.4元,由原告王某负担94.01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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