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关必备-民诉法14
如果对债权债务关系有异议,应当在收到通知后15日内提出异议;
既不履行债务,又不提出异议,法院可以裁定对第三人强制执行。
注意:第三人提出以下理由不属于异议,不影响履行通知的效力:
1.自己没有履行能力;
2.自己与申请执行人无直接法律关系的。
220参与分配的适用条件:
1.被申请人是公民或者其他组织;
2.有多个申请人对该被申请人享有到期债权,并且已经取得执行依据;
3.债权人的债权必须是金钱债权或者已经转换为金钱请求权的债权;
4.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
5.参与分配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提出。
221对执行行为的异议:法院在15日内审查,异议成立,裁定撤销或改正;异议不成立,裁定驳回。
不服法院的裁定,可以自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相应处分措施,可以准许;
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担保,要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
22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是指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要求法院停止并变更执行的请求。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的异议。
223案外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认为原生效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可以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
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案外人、当事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
认为与原生效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224执行异议之诉分为案外人异议之诉和许可执行之诉:
1.案外人起诉(案外人异议之诉) :案外人为原告,申请执行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异议的,作为共同被告;
被执行人不反对案外人异议的,可以列其为第三人。
2.申请执行人起诉(许可执行之诉) :申请执行人为原告,案外人为被告;
被执行人反对申请执行人 主张的,作为共同被告;被执行人不反对申请执行人主张的,可以列其为第三人。
225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
1.自然人死亡、宣告死亡的,可以申请变更、追加其遗产管理人、继承人、受遗赠人
或其他因该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取得遗产的主体为被执行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2.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合并、分立、注销等,依照实体法规定有义务承受人的,
可以裁定该权利义务承受人为被执行人。
226执行标的为特定物的,应当执行原物。原物确已毁损或者灭失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折价赔偿。
双方当事人对折价赔偿问题不能协商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终结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以另行起诉。
227外国当事人在我国参加诉讼,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只能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
外国律师不能以律师身份参加诉讼。
注意:仅仅禁止外国律师以律师身份担任代理人,并不禁止外国人担任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