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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乐派出所 上

2025-07-22 17:18  浏览数:262  来源:小键人达达    

2021年10月暴雨后致使樊某的九亩柳树被雨水浸泡基本死亡,霍某的行为属于故意损坏其树木,请求公安机关对霍某予
以处罚。经调查,2020年6月,霍某是在村委的安排下在安固村公共区域清理渠道,目的是为了村内排水通畅,防止村内
积水。而樊某树木被雨水浸泡死亡与霍某清理渠道的行为时隔一年之久,霍某清理渠道的行为并不是为了故意损毁樊某的树木
。在此情况下,樊某认为其个人财产权益遭到损害,要求公安机关立案调查并对霍某进行治安处罚没有事实根据。香乐派出所
经过调查后认为该案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于2022年2月23日作出《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并无不当。客观事实是
,2021年10月平遥县遭受严重雨情,持续强降雨造成多地内涝灾害,连平遥古城墙都启动了紧急文物抢险修缮工作。严
重雨情造成洪涝灾害是不可控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樊某对香乐派出所作出的《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不服,向平遥县政
府申请复议,2022年5月25日,平遥县政府作出平政复(2022)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香乐派出所作出
的《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符合《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关于香乐派出所作出涉案《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是否存在程序
问题,《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
案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在接报案登记中注明:(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案件,应当立即调查处理,制作
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
位管辖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三)对不属
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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