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1
宪法的特征: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的化的基本形式。
宪法的基本原则:
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权力制约原则、法治原则。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在内容上,宪法规定一个国家最根本、最核心的问题。
在法律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比普通法律更加严格。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体现以下三个方面:
宪法是普通法律的制定依据,普通法律是宪法的具体化。
任何普通法律都不得与宪法的内容、原则和精神相违背。
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新中国先后分布了一个宪法性文件和四部宪法,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954年《宪法》、1975年
《宪法》、1978年《宪法》、1982年《宪法》。我国现行宪法是198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其
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和2018年修正案。
宪法的结构一般包括序言、正文和附则。我国现行宪法是没有规定附则。
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性质,即国体,是指国家的阶级本质,反映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所处的地位。
共产党对民主党派的领导是政治领导,即政治原则、政治方向和重大方针政策的领导。
我国新时期的爱国统一战线是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
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的广泛的政治联盟。爱国
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我国的政体(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我国是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
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对集体经济实行鼓励、指导和帮助。
自然资源:矿藏、水流、城市的土地属国家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森林、山岭、草原、荒地、
滩涂等自然资源,既可以属于国家所有,也可以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
非仅有制经济:包括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和三资企业等形式,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鼓励、支持、
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年满十八周岁、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我国公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实行同票同权原则,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以及保证各地、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
直接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出,选出的代表受
选民监督,对选民负责。
间接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
选出,选出的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监督,对原选举单位负责。
民族自治地方包括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民族自治地方和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的人大和政府。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
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根据当地民族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和政策。
自主地管理地方财政。
自主地管理地方性经济建设。
自主地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组织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
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它们与基层政权的关系是指导关系,
在基层政权或其派出机构的指导下进行工作。
政治权利和自由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及政治自由。
政治自由包括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批评建议和取得赔偿权:监督权包括批评、建议权,控告、检举、申诉权。
狭义的人身自由,即公民的身体不受非法侵犯,即不受非法限制、搜查、挽留和逮捕。
价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
侵入公民的住宅。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
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检查。
财产权: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劳动权: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从事劳动并取得相应报酬的权利。劳动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
休息权: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受教育权:受教育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
获得物质帮助权: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最高国家权利机关和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
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全国人大的职权:
修改宪法。
监督宪法的实施。
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它的基本法律。
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
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院长。
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决定战争与和平的问题。
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利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人大代表的权利)
言论免责权:全国人大代表在全国人大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人身受特别保护权:县级及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代表,非经本级人大会议主席团(开会)或者常委会(闭会)许可,不受
逮捕或刑事审判。如果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机关应当立即向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报告。
出席全国人大会议,参加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
提出议案权、质询、罢免权等。
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参加各项选举和表决。
信息、物质等各项保障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