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关必备-民诉法10
169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用判决、裁定方式改判、撤销、变更。
170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171二审中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签收后,原判决视为撤销。
172二审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
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
173二审判决宣告前,当事人可以申请撤回上诉,是否准许由二审法院裁定;自二审法院作出准许撤回上诉裁定起,
一审判决生效。
174二审审限:判决3个月,特殊情况院长批准延长。裁定30日。
175二审的调解:
1.当事人在一审中已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未作审理、判决——调解不成,发回重审;
2.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有独三在一审中没有参加诉讼——调解不成,发回重审;
3.一审判决不准离婚,二审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调解不成,发回重审;
4.原告新增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被告提出反诉的——调解不成,告知另诉。
3、4两种情形中,如果当事人同意二审法院一并审理的,可以由二审法院一并审理;
发回重审的情形均是一审法院或多或少存在错误,而一审法院没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告知另行起诉。
176二审中的诉讼和解后的3种选择:
1.请求法院对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进行审查并制作调解书结案;
2.申请撤回上诉: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可以申请法院执行一审裁判;
3.申请既撤回上诉,也撤回起诉。
177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的裁定可以申请再审。
178人民法院启动再审:各级法院院长认为本院已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
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法院,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认为确有错误,
有权启动再审。
179检察院启动再审的法定情形:
1.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
2.原判决、裁定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支持;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
5.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6.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错误;
7.审判组织组成不合法或者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8.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
未参加诉讼的;
9.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10.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11.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12.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13.审判人员审理该案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注意:管辖错误不再是申请再审的法定理由。
180地方各级检察院发现同级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有法定情形之一,或者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可以向同级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检察院备案,或者提请上级检察院向同级法院提起抗诉。
注意:抗诉为上抗下,检察建议同级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