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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口诀41-59

2025-07-14 18:21  浏览数:170  来源:荏荏    

41.非律阅卷要许可、律师阅卷不用批均自审查起诉起辩护人的阅卷权在不同
身份和不同阶段的差别: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
经法院、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法条索引《刑事诉讼法》第40条42.1非律会见要许可、律师
一般不用批辩护人的会见、通信权在不同身份上的差别: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
经法院、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法条索引《刑事诉讼法》第39条第1款42.2律
师会见凭三证、危恐除外要许可律师会见权在不同案件上的差别:1.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
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48小时。2.危害国家安
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或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法条索引《刑事诉
讼法》第39条第2款、第3款42.3.侦查律师可会见、核证等到下阶段辩护律师的会见权、核实证据权在诉讼阶段上的
差别:辩护律师侦查阶段可以会见在押的或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自案件
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法条索引《刑事诉讼法》第39条第4款43.国公人身串
毁证、信件可被截复删通信可被截留、复制、删改的特殊情形:看守所可以对信件进行必要的检查,但不得截留、复制、删改
信件,不得向办案机关提供信件内容,但信件内容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以及涉嫌串供、毁灭
证据等情形的除外。法条索引《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13条44.非律没有取证权,律师取证需同意控方证
人双重许,若有困难申请取辩护人的取证权在不同身份上的差别:1.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
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2.辩护律师经检察院或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
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3.辩护律师也可以申请检察院、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法条
索引《刑事诉讼法》第43条45.批捕未成年,审查起诉中,二审不开庭,死刑上抗案,认罪又认罚主动应当听取辩护人意
见的情形:1.审查批捕未成年人,必须听辩护人意见。2.检察院审查起诉,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
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3.二审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4.死
刑上诉、抗诉案件,检察院应当讯问原审被告人,应当听取辩护人意见。5.认罪认罚案件,应当听取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或者
值班律师的意见。法条索引《刑事诉讼法》第280条、第173条、第234条《高检规则》第450条46.不在场、不
够大、不正常辩护人的证据开示义务: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
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法条索引《刑事诉讼法》第42条47.过去统统要保密将来
国、公、人身要揭发辩护律师的保密义务: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但是,
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
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法条索引《刑事诉讼法》第48条48.盲聋哑、半疯傻、死无缺、未长大强制法援辩护的情形
:1.盲、聋、哑;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3.可能判处无期、死刑的;4.缺席审判程序
;5.诉讼时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法条索引《刑诉解释》第47条,《刑事诉讼法》第278条、第293条49.有
理、1次、有人辩无理、2次、自己辩拒绝辩护的考点:强制款|必须有理由,且只能拒绝一次,拒绝之后必须保证有人为他
辩护;普通款|不用理由,可以拒绝两次,两次拒绝之后只能自己辩护。法条索引《刑诉解释》第50条、第311条50.
提供咨询出建议,申请变更提意见申请法援或其他,值班律师的职责值班律师的职责:1.提供法律咨询;2.提供程序选择
建议;3.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4.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5.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
申请法律援助;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关联考点]值班律师在阅卷、会见、意见权上同辩护律师一样,但是不能出
庭辩护。法条索引《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12条51.3-3-8-4-7证据需要掌握的主要内容:
三大属性;三大原则;八大法定种类;四大理论分类;七大证据规则52.1真伪不明、来源不明、无法解释物证、书证强制
排除的情形:1.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不能反映原物的外形和特征的;[真伪不明]2.书证有更改或者更改迹象不
能作出合理解释,或书证的副本、复制件不能反映原件及其内容的;[真伪不明]3.在勘验、检查、搜查过程中提取、扣押
的物证、书证,未附笔录或清单,不能证明物证、书证来源的;[来源不明]4.对物证、书证的来源、收集程序有疑问,不
能作出合理解释的;[无法解释]法条索引《刑诉解释》第83-86条52.2麻醉、猜测、未个别;核对、翻译、暴限胁
;拒绝出庭不真实证人证言强制排除的情形:1.醉酒、中毒或者麻醉等状态,不能正常感知或者正确表达的证人所提供的证
言。2.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但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3.询问证人没有个别进行的,
不得作为证据使用。4.书面证言没有经证人核对确认的,不得作为证据使用。5.应当提供翻译人员而未提供的,不得作为
证据使用。6.采用暴力、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威胁以及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7.证人没有正当
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法庭对其证言的真实性无法确认。[考点提示]询问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或合适成年
人不在场的,属于可以补正、解释的情形。法条索引《刑诉解释》第88条、第89条、第91条、第125条52.3核对
、翻译、无法代场外、音像、暴限胁供述强制排除的情形:1.讯问笔录没有经被告人核对确认的;2.应当提供通晓聋、哑
手势的人员或翻译人员而未提供;3.讯问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或合适成年人不在场;4.除情况紧急必须现场讯问以外
,在规定的办案场所外讯问取得的供述;5.未依法对讯问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取得的供述;6.采用暴力方法或变相肉刑手段
,使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7.采用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的供述。8.采用以暴力或严
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相威胁的方法,使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考点提示]讯问未
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或合适成年人不在场的,属于强制排除的情形。法条索引《刑诉解释》第94条、第123条《防范冤
假错案工作机制意见》第8条52.4没有侦调来主持、指示预见个混混辨认笔录强制排除的情形:1.辨认不是在调查人员
、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2.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3.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4.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同
类对象中,或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公7人5物10照)(检7人5物10人照5物照);5.辨认中给辨认人明
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的;6.其他违反规定、不能确定辨认笔录真实性的。52.5见错就排鉴定意见强制排除的情形
:(略)法条索引《刑诉解释》第98条52.6无法解释勘验、检查笔录强制排除的排除:存在明显不符合法律、有关规定
的情形,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说明的。法条索引《刑诉解释》第103条52.7条件差异侦查实验笔录强制排除的情形:侦
查实验的条件与事件发生时的条件有明显差异,或存在影响实验结论科学性的其他情形的。法条索引《刑诉解释》第107条
52.8真伪不明、无法解释1.视听资料强制排除的情形:①经审查无法确定真伪的;②制作、取得的时间、地点、方式等
有疑问,不能提供必要证明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法条索引《刑诉解释》第109条2.电子数据强制排除的情形:①系篡改
、伪造或者无法确定真伪的;②有增加、删除、修改等情形,影响电子数据真实性的;③其他无法保证电子数据真实性的情形
。④若有瑕疵,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法条索引《刑诉解释》第113条、第114条53.
非法实物可补正、言词排非暴限胁重复供述一并排、除非换人换阶段非法实物可补正: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
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解释的,应当予以排除。言词排非暴限胁:《刑诉解释》第12
3条,采用下列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1.采用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变相肉刑的恶劣手
段,使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2.采用以暴力或者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相威胁的
方法,使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3.采用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
。《刑诉解释》第125条,采用暴力、威胁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重复供述一并排,除非换人换阶段:《刑诉解释》第124条,采用刑讯逼供方法使被告人作出供述,之后被告人受该刑讯
逼供行为影响而作出的与该供述相同的重复性供述,应一并排除,但下列情形除外:1.调查、侦查期间,监察机关、侦查机
关根据控告、举报或者自己发现等,确认或者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而更换调查、侦查人员,其他调查、侦查人员再次
讯问时告知有关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被告人自愿供述的;2.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审判期间,检察人员、审判人员讯问
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被告人自愿供述的。法条索引《刑事诉讼法》第56条《刑诉解释》第123-125条
54.常识、法规、和定律推定、生效、无异议免证对象的范围:1.为一般人共同知晓的常识性事实;2.人民法院生效裁
判所确认的并且未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事实;3.法律、法规的内容以及适用等属于审判人员履行职务所应当知晓的事
实;4.在法庭审理中不存在异议的程序事实;5.法律规定的推定事实;6.自然规律或者定律。法条索引《高检规则》第
401条55.疑罪从无、疑案从轻案件未达刑事诉讼证据标准的处理:1.定罪证据不足时,应当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依法
宣告被告人无罪;2.定罪证据确实、充分,但影响量刑的证据存疑的,应当在量刑时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处理。法条索引《
最高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第6条56.1徒刑以下、不危险疾病孕乳、超期限可以取保候审的
情形: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
采取取保候审的;5.其他需变更逮捕措施的。法条索引《刑事诉讼法》第67条56.2禁止:累、主、残、暴、严除非:
疾病、孕乳、超期限禁止取保候审的情形: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严重暴力犯
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但犯罪嫌疑人具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不
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或者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情形除外。法条索引《公安部规定》第82条5
7.1老、幼、没钱适用保证人取保候审的情形:1.无力交纳保证金的;2.未成年人或已满75周岁的人;3.其他不宜
收取保证金的情形。法条索引《刑诉解释》第151条57.2无牵连、有能力有权、有房又有钱保证人的基本条件:1.无
牵连;2.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3.享有政治权利,自由未受到限制;4.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法条索引《刑事诉讼法》
第69条57.3监督、报告、罚款、刑责保证人的义务和责任:1.监督被保证人遵守刑诉法规定的义务;2.发现被保证
人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违反法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3.被保证人有违反刑诉法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
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条索引《刑事诉讼法》第70条58.1市县、报告
、及时到、不扰证人、不毁证毁证被取保候审的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的5项义务: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
的市、县;2.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24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4.
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法条索引《刑诉法》第71条第1款58.2特定地方、
特定人、特定活动、特定证可以要求被取保候审的嫌疑人、被告人遵守的4项义务:1.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2.不得与特
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3.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4.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法条索引《刑事诉
讼法》第71条第2款59.变更、不诉、无罪责、附加生效、主执行取保候审自动解除的情形:1.取保候审依法变更为监
视居住、拘留、逮捕,变更后的强制措施已经开始执行的;2.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3.人民法院作出的无罪、免
予刑事处罚或者不负刑事责任的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4.被判处管制或者适用缓刑,社区矫正已经开始执行的;
5.被单处附加刑,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6.被判处监禁刑,刑罚已经开始执行的。法条索引《关于取保候审若
干问题的规定》第2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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