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关必备-民诉法5
090物证是以物品本身的外在特征来证明案件事实。
091书证以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证明案件事实。
092视听资料指以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反映的声音、图像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
093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
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094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095文书提出命令规则: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
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
由申请人负担。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096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不能单独
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097证人不适用回避制度。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可以作为证人。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陈述
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098未经法院通知,证人不得出庭作证,但双方当事人同意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除外。
099根据双方当事人同意,证人以其他方式作证并经法院准许的,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
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以书面形式提供的证言,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100证人不出庭作证的理由:
1.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2.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出庭。
101法院应当要求证人签署保证书,并当庭宣读保证书内容,但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
证人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宣读保证书的,由书记员代为宣读。
102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的情况包括涉及国家、社会、第三人利益,身份关系的事实,程序性事实。
103判断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时,不用考虑证据的来源、形式、证明力等因素,仅看其能否直接证明待证事实即可。
104鉴定人出庭费用由败诉方当事人负担。但因鉴定意见不明确或者有瑕疵需要鉴定人出庭的,出庭费用由其自行负担。
105自认是指在诉讼过程中, 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
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106普通共同诉讼中,部分当事人自认的,对作出自认的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即对其他当事人不发生效力。
107必要共同诉讼中,部分当事人自认,原则上对其他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但其他当事人明确表示否定的除外。
108自认的撤销的情形包括:
1.经对方当事人同意;
2.自认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的情况下作出的。
109诉前证据保全的适用: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
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或申请仲裁前申请证据保全。
110诉前证据保全的管辖法院: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
111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
1.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2.涉及身份关系的;
3.涉及公益诉讼的;
4.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
5.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