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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真题解析

2025-06-30 12:05  浏览数:266  来源:18986124921    

1.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取得其财产的民事主体返还财产无法返还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但是依据继承关系以外的其他法律关系合法取得财产的人没有返还义务。
2.被申请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合伙人等民事主体不能认定为民事利害关系人但是不申请宣告死亡,
不能保护其相应合法权益的除外。
3.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如果珠宝没有办理过所有权登记,那么返还原物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请求支付抚养费,
赡养费和扶养费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4.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不影响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5.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6.设立人通过捐助行为或者遗嘱设立财团法人后,设立人并不成为财团法人的成员因此财团法人无成员,
无意思机关但是有决策机构,比如理事会。设立人设立财团法人的初衷就是为了防止自己或他人事后擅自改变设立人的意志,
以维持财团法人的目的或保存其财产因情势变更导致财团法人的目的不能达到的,
由主管机关斟酌设立人的意思,变更其宗旨和目的。基金会的代表机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
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基金会修改章程的,应当征得其业务主管单位的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7.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终止时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或会员分配剩余财产。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用于公益目的,
无法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的由主管机关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近似的法人,并向社会公告。
8.债务免除有两种方式,第一种方式是订立免除债务的协议或者合同。
第二种方式是由债权人单方面免除部分或全部债务,而且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没有拒绝。
采用此种方式的免除债务的意思表示到达债务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是到达生效,以对话方式是了解生效。
如果是委托使者代为转达必须将免除的意思表示表达给使者并且委托使者向债务人传达。
9.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手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
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10.只要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合同就成立,成立买卖合同所需要具备的主要条款有四项,
当事人,标的,数量,价款。
11.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12.成立重大误解,可以重大误解为由诉请法院撤销合同,撤销之后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或不当得利返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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