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判决书
判令被告刘某隆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
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支付自2024年12月29日起计算的利息。
事实与理由:2023年6月22日,被告以经营需要从我处借得30000元。
经我多次索要,被告于2024年7月2日向我出具借条一张,承诺在2024年12月28日前偿清该款,
逾期则按月利率2%计息。逾期后,我多次找被告索要,其一直以各种理由拒不偿还。现具状起诉,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刘某隆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到庭陈述、举证、质证和辩论的权利,
本院将依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和陈述综合认定案件事实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胡某与被告刘某隆系朋友关系。
2023年6月22日,被告以经营需要为由提出向原告借款,
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指定的湖北省某某美容美发有限公司转入30000元。
经原告索要,被告于2024年7月2日向原告出具30000元借条一张,
承诺在2024年12月28日前偿清,逾期则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
逾期后,原告多次找被告索款无果,遂引起本案诉讼。
另查明,被告刘某隆于2023年8月向原告胡某偿还了借款本金1500元。
2024年12月20日(争议借款逾期当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为3.1%。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被告刘某隆因经营需要从原告胡某处借得30000元并出具借条,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借贷关系合法有效。
被告未按约定期限偿还借款本金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还款的违约责任。
被告在借款后两个月偿还了本金1500元,依法应从借款本金中予以扣减,本院现确定借款本金为28500元。
被告承诺按年利率24%支付逾期利息,
原告现主张按中国某某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
即年利率12.4%支付自2024年12月29日起计算的逾期利息,
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