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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口诀

2025-06-26 19:57  浏览数:442  来源:荏荏    

25法考向高甲刑诉口诀1.三大四小两种人刑事诉讼主体的范围:三大公、检、法。四小国安、监狱、军队保卫部门、中国
海警局两种人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2.1法、诉、辩、证、翻、鉴其他诉讼参与人范围: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
人、证人、翻译、鉴定人。法条索引《刑事诉讼法》第108条2.2法代,权限似本人,地位很独立诉代,权限看授权,地
位只代言法定代理人和诉讼代理人的区别:法定代理人|除了个别权利(陈述权)外,可以行使本人的权利,无需被代理人本
人同意。诉讼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经本人同意,可以行使相应的权利,仅是被代理人的代言人。3.显著轻、过时效、特赦
、告诉和死掉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
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法条索引《刑事诉讼法》第16条遇到这些情形的处理:立案阶段-不立案决定,侦查阶段
-撤销案件决定,审查起诉-不起诉决定,审判阶段-(显著轻或死者无罪)判决宣告无罪/(其他情形)裁定终止审理4.
认罪认罚无禁区认罪认罚的适用范围:1.贯穿刑诉全过程,适用于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2.认罪认罚制度没有适用
罪名和可能判处刑罚的限定。法条索引《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5条5.愿常理、告明诚、违意愿、可重
来检察院对认罪认罚案件自愿性、合法性的审查:侦查阶段认罪认罚的案件,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应当重点审查以下内容:是
否自愿;是否正常;是否理解;是否告知;是否写明;是否真诚。经审查,犯罪嫌疑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检察院可以重新
开展认罪认罚工作。法条索引《认罪认罚指导意见》第28条6.盲聋哑、半疯傻小孩法辩不认罚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的情形: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1.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
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2.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3
.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法条索引《刑事诉讼法》第174条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犯罪嫌疑
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犯罪嫌疑人认罪认
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1.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
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2.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3.其他不需要签署
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7.1无罪无责违意愿,否认不一或其他罪刑建议不采纳认罪认罚案件中法院对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
量刑建议不采纳的情形:对于认罪认罚案件,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
形的除外:1.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2.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3.被告人否认指控
的犯罪事实的;4.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5.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法条索引《刑事诉讼法
》第201条第1款7.2量刑建议显不当,应当告知其调整仍然不当依法判认罪认罚案件中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的情形
: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法院应当告知检察院,检察院可以调整量
刑建议。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法条索引《刑事诉讼法》第2
01条,《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41条8.如实供、大利功、高检核认罪认罚案件可以免于刑事处罚的
条件: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公安机
关可以撤销案件,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对涉嫌数罪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不起诉。法条索引《刑事诉讼法》第18
2条9.认罪之后若反悔,一夜回到认罪前认罪认罚之后反悔的处理:提起公诉前反悔的:具结书失效,检察院应当在全面审
查事实证据基础上,提起公诉。酌定不起诉后反悔:①确实没有犯罪事实,或符合刑诉法第16条情形的,应当撤销原(酌定
)不起诉决定,依照重新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②犯罪情节轻微,依刑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可以维持原(酌
定)不起诉决定;③排除认罪认罚因素后,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撤销原不起诉决定,依法提起公诉。审判程序中反悔的:法
院应当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如果是简易速裁程序则需转换为普通程序。法条索引《认罪认罚指导意见》第5
1条、第52条、第53条10.公检上下是“领导”、法院上下是“监督”公/检/法机关上下级之间的关系:1.公安机
关作为行政机关,其上下级是上令下从的领导关系。[可以请示、汇报、指导、命令]2.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其上下
级是上令下从的领导关系。3.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其上下级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不能请示、汇报、指导、命令]11
.1证人吃住行,均由财政担证人的经济保障权:证人因作证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均有权要求国家财政补助。法条
索引《刑事诉讼法》第65条11.2危恐黑毒要保护、信息音容接住他作证人员的安全保障:《刑事诉讼法》第64条,对
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
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1.不公开真实姓名
、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2.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3.禁止特定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
人及其近亲属;4.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5.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诉讼中作
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
采取保护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法条索引《刑事诉讼法》第64条12.1有异议、有影响、有必要同时满足下列
条件证人应当出庭作证:1.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2.该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
3.法院认为有必要(法院通知证人出庭即视为有必要)法条索引《刑事诉讼法》第192条12.2小孩、有病、太远、在
国外证人出庭的例外情形:1.未成年人;2.身患重病或行动不便;3.远离开庭地点且交通极为不便的;4.身处国外短
期无法回国的;5.有其他客观原因,确实无法出庭的。[考点提示]上述情形,可以通过视频方式作证。法条索引《刑诉解
释》第253条、第558条12.3证人拒绝不出庭,强制训诫或拘留排除拒绝不真实证人拒绝出庭的后果:1.经法院通
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2.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
绝出庭或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3.经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
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法庭对其证言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的,该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法条索引《刑事诉讼
法》第193条,《刑诉解释》第91条13.1有异议、有必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公诉人、当事人或
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法庭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区别证人)法条索引
《刑事诉讼法》第192条13.2鉴人拒绝就排除鉴定人拒绝出庭的后果:拒不出庭作证,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根据。法
条索引《刑诉解释》第99条14.刑侦主要在公安,特别规定要除外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范围:除下列情形外,刑事案件由
公安机关管辖:1.监察机关管辖的职务犯罪案件;2.人民检察院管辖的自侦案件;3.人民法院管辖的自诉案件;4.军
队保卫部门管辖的军人违反职责的犯罪和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5.监狱管辖的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刑事案件;6.海警
部门管辖的海(岛屿)岸线以外我国管辖海域内发生的刑事案件。对于发生在沿海港岙口、码头、滩涂、台轮停泊点等区域的
,由公安机关管辖;7.其他依照法律和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法条索引《公安部规定》第14条16.贪、
玩、滥、舞、责、其他监委调查的案件范围:1.贪污贿赂犯罪;2.玩忽职守犯罪;3.滥用职权犯罪;4.徇私舞弊犯罪
;5.重大责任事故犯罪;6.公职人员其他犯罪。共有六类101个罪名法条索引《监察法实施条例》第26-31条16
.1搜、拘、滥、私、逼暴、虐、枉、玩、执放、假监、脱逃检察院自侦案件的第一类: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
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由检察院立案
侦查。【具体罪名】①非法搜查罪(非司法工作人员除外);②非法拘禁罪(非司法工作人员除外);③滥用职权罪(非司法
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除外);④徇私枉法罪;⑤刑讯逼供罪;⑥暴力取证罪;⑦虐待被监管人罪;⑧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⑨
玩忽职守罪(非司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除外);⑩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⑫私放在押人员罪
;⑬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⑮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法条索引《刑事诉讼法》第19条第2款16.2
公、机、权、大、省以上检察院自侦案件的第二类: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
要由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检察院决定,可以由检察院立案侦查。法条索引《刑事诉讼法》第19条第2款17
.1亲告、轻微、公转自自诉案件的全部类型: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亲告)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轻微)3.公诉转自诉案件。(公转自)法条索引《刑诉解释》第1条17.2侮、诽、暴、虐、侵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范围:
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246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
257条第1款规定的)3.虐待案;(刑法第160条第1款规定的,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
诉的除外)4.侵占案。(刑法第270条规定的)法条索引《刑诉解释》第1条第1项17.3重、轻、伪、弃、通、知、
住、三下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公可自):1.故意伤害案;2.非法侵入住宅案;3
.侵犯通信自由案;4.重婚案;5.遗弃案;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7.侵犯知识产权案;8.刑法分则第四章、第
五章规定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法条索引《刑诉解释》第1条第2项17.4轻微案件,可公可自正在
公诉,不能自诉第二类自诉案件(可公可自)的特点:此类自诉案件可以公诉也可以自诉,选择公诉或者自诉没有先后顺序。
但是如果公安正在立案侦查或检察院正在审查起诉的,自诉人提起自诉法院不予受理。法条索引《刑诉解释》第320条第2
款第8项18.1普监交叉,该谁给谁,监察为主普通案件与监察机关的管辖竞合:公、检、法各机关在办案中发现应当由其
他机关侦查或调查的案件,应当移送至该机关。被调查人既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又涉嫌其他违法犯罪的,一般应
当由监察机关为主调查,其他机关予以协助。法条索引《监察法》第37条18.2公检交叉、该谁给谁、再看主罪公安与检
察院的管辖竞合:将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移送给对方。在上述情况中,如果涉嫌主罪属于其中一个机关管辖,则由该机关
为主侦查,另一侦查机关予以配合。法条索引《高检规则》第18条或《公安部规定》第30条18.3公自交叉,该谁给谁
公诉中发现有自诉交叉:1.属于告诉才处理案件,可告知被害人向法院直接自诉。2.属于其他自诉案件,可直接立案进行
侦查,和公诉案件一并移送法院,由法院合并审理。18.4自公交叉,该谁给谁自诉中发现有公诉交叉:法院在审理自诉案
件过程中,如果发现被告人还犯有必须由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罪行时,则应将新发现的罪行另案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或者检
察院或监察委处理。19.数罪数人存关联共犯还有其他罪并案管辖的几种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检、法机关可以
在其职责范围内并案处理:1.一人犯数罪的;2.共同犯罪的;3.共同犯罪的嫌疑人、被告人还实施其他犯罪的;4.多
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的。法条索引《六机关规定》第3条《刑诉解释》
第24条、第25条20.1危、恐、无、死、没、缺席中院管辖范围:1.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2.可能判处无
期徒刑、死刑的案件;3.违法所得没收程序;4.缺席审判程序。法条索引《刑事诉讼法》第21条、第291条、第29
9条20.2上可以审下,下不可审上数罪或数人,就高不就低级别管辖的变通:1.上级法院必要时,可以审判下级法院管
辖的一审案件;2.应当由上级法院管辖的,不能再指定下级法院管辖;3.一人或一罪属于上级法院管辖,全案由上级法院
管辖。法条索引《刑诉解释》第15-17条21.犯罪地为主,居住地为辅;共同管辖,先到先得地域管辖1.以犯罪地法
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辖为辅。2.共同管辖,以最初受理的法院审判为主,必要时可以在主要犯罪地法院审判。
法条索引《刑事诉讼法》第25条、第26条22.1管辖不明、管辖不宜、规避管辖指定管辖适用情形:1.地域管辖不明
的刑事案件。2.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刑事案件。3.检察院规避法院管辖的情形。法条索引《刑诉解释》第1
8条、第19条、第23条22.2公诉要退回,自诉直接送指定管辖后的案件移送问题:公诉案件|书面通知检察院,案卷
材料退回,同时书面通知当事人;自诉案件|将全部案卷移送被指定管辖的法院,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法条索引《刑诉解释》
第22条23.1抓获、登陆、入境地普遍管辖外国人犯了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罪行:由被告人被抓获地、登陆
地或入境地的法院管辖。法条索引《刑诉解释》第12条23.2被告登陆和两境、被害可有现前管保护管辖外国人在国外对
中国(公民)犯罪:由该外国人登陆地、入境地或入境后居住地的法院管辖,也可由被害人离境前居住地或现居住地的法院管
辖。法条索引《刑诉解释》第11条24.1司法豁免回原籍司法豁免中国公民在驻外领使馆犯罪:由公民主管单位所在地或
原户籍所在地的法院管辖。法条索引《刑诉解释》第9条24.2被告登陆、入境地,双方都有现前管属人管辖中国公民在领
域外犯罪:由被告人登陆地、入境地、离境前居住地或现居住地的法院管辖;被害人是中国公民的,也可由被害人离境前居住
地或现居住地的法院管辖。法条索引《刑诉解释》第10条25.飞机最初降落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航空器内的
犯罪:由该航空器在中国最初降落地的法院管辖。法条索引《刑诉解释》第8条26.1初停、登陆、入境地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内的犯罪:由该船舶最初停泊的中国口岸所在地或被告人登陆地、入境地的法院管辖。法条索引《刑诉解
释》第7条26.2普通管辖+登陆在内水、领海发生的刑事案件:由犯罪地或者被告人登陆地的法院管辖。被告人居住地更
适宜的,可由被告人居住地的法院管辖。法条索引《刑诉解释》第4条27.1没有协议始停靠在国际列车上的犯罪:没有协
定的,由该列车始发或者前方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的法院管辖。法条索引《刑诉解释》第6条27.2运行中抓获:前方停
靠、始终管非运行抓获:铁路公安对应管在车站抓获:也可就地管在国内列车上的犯罪:1.被告人在列车运行途中被抓获的
,由前方停靠站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必要时,也可以由始发站或者终点站所在地的法院管辖。2.被告人不是在列车运行途中
被抓获的,由负责该列车乘务的铁路公安机关对应的法院管辖。被告人在列车运行途经车站被抓获的,也可以由该车站所在地
的法院管辖。法条索引《刑诉解释》第5条28.漏罪首选原审地新罪首选服刑地漏罪的管辖:原则上为原审地法院管辖;(
服刑地、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更为适宜的也可管辖)新罪的管辖:原则上为服刑地法院管辖;(脱逃期犯罪,犯罪地抓获并
发现,由犯罪地法院管辖)法条索引《刑诉解释》第13条29.侦、检、审、书、翻、鉴回避的对象:侦查人员、检察人员
、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鉴定人(专门知识的人参照鉴定人)法条索引《刑事诉讼法》第29条、第32条30.1利害
关系、请客送礼、参前不参后回避的理由:利害关系:见《刑诉解释》第27条请客送礼:见《刑诉解释》第28条参前不参
后:见《刑诉解释》第29条《高检规则》第35条30.2发回重组,回来不限不受回避规定限制的情形:发回重新审判的
案件,在第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复核程序或者死刑复核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
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复核程序或者死刑复核程序中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回避规定的限制。法条索引《刑诉解释》第29
条31.1当、法、诉、辩申请回避的主体: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无近亲属)法条索引《刑事诉讼法
》第29条、第32条申请排非的主体: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无近亲属)法条索引《刑事诉讼法》第
58条31.2当、法、近、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含值班律师)法条
索引《刑事诉讼法》第97条31.3当、法、近、外再审申诉的主体: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案外人法条索引《刑
诉解释》第451条32.一般要暂停,侦查才除外申请回避的效果: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一般应暂停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但
侦查人员例外。法条索引《刑事诉讼法》第31条第2款33.一般找老大,老大找组织回避的决定主体:1.审判人员、检
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2.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
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法条索引《刑事诉讼法》第31条第1款34.有理则休庭,无
理则驳回申请出庭的检察人员回避的处理方式: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出庭的检察人员回避的,法院应当区分情况作出处
理:1.属于刑诉法规定情形的回避申请,应当决定休庭,并通知检察院尽快作出决定;2.不属于刑诉法规定情形的回避申
请,应当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法条索引《刑诉解释》第36条35.1人最多找2辩;1人只为1人辩辩护人的人数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2.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同案被
告人,或未同案处理但犯罪存在关联的被告人辩护。法条索引《刑诉解释》第43条36.1刑罚执行中、自由受限、能力有
限辩护人的绝对禁止范围:1.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处于缓刑、假释考验期间的人;(刑罚执行中)2.依法被剥夺、限制人
身自由的人;(自由受限制)3.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能力有限制)法条索引《刑诉解释》第40条36.
2现、陪、利、外、吊执照辩护人的相对禁止范围:1.法院、检察院、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
员;2.人民陪审员;3.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4.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5.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公
证员执业证书的人。[考点提示]上述情形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仍可作为其辩护人。法条索引《刑诉解释》第
40条36.3公、检、法、安、监相对禁止担任辩护人的“现职”的范围:法院、检察院、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
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一般禁止担任辩护人。法条索引《刑诉解释》第40条37.上下左右近亲属的范围:范围|父母
、子女、配偶、同胞兄弟姐妹。权限|可申请取保候审、可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可再审申诉、有非独立的上诉权、可为被害
人委托代理人、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等权限。法条索引《刑事诉讼法》第108条38.两年、终身、家庭店法官、检察官及
其至亲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限制:〔两年〕从法院、检察院离任后2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终身〕1.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机关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近亲属代理诉讼或
进行辩护的除外。2.被开除后,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进行辩护的
除外。〔家庭店〕法官、检察官的配偶、父母、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行任职回避:1.担任其任职机关辖区内律所
的合伙人或设立人的;2.在其任职机关辖区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为诉讼案件当事人提供其他有偿法律
服务的。法条索引《法官法》第36条、第24条《检察官法》第37条、第25条39.非律辩护矮半截非律师辩护人和律
师辩护人权利的差别:1.非律阅卷要许可,律师阅卷不用批。2.非律会见要许可,律师一般不用批。3.非律没有取证权
,律师取证需同意。法条索引《刑事诉讼法》第39条、第40条、第43条40.侦查阶段无阅卷、无核证、无非律1.侦
查阶段的消极权利清单:①侦查阶段没有阅卷权;②侦查阶段会见时不能核实证据;③侦查阶段不能出现非律师辩护人。2.
侦查阶段律师辩护人的权利清单:①可以提供帮助;②可以代理申控;③可以申请变更;④可以了解情况;⑤可以会见通信。
法条索引《刑事诉讼法》第38条、第39条41.非律阅卷要许可、律师阅卷不用批均自审查起诉起辩护人的阅卷权在不同
身份和不同阶段的差别: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
经法院、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法条索引《刑事诉讼法》第40条42.1非律会见要许可、律师
一般不用批辩护人的会见、通信权在不同身份上的差别: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
经法院、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法条索引《刑事诉讼法》第39条第1款42.2律
师会见凭三证、危恐除外要许可律师会见权在不同案件上的差别:1.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
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48小时。2.危害国家安
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或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法条索引《刑事诉
讼法》第39条第2款、第3款42.3.侦查律师可会见、核证等到下阶段辩护律师的会见权、核实证据权在诉讼阶段上的
差别:辩护律师侦查阶段可以会见在押的或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自案件
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法条索引《刑事诉讼法》第39条第4款43.国公人身串
毁证、信件可被截复删通信可被截留、复制、删改的特殊情形:看守所可以对信件进行必要的检查,但不得截留、复制、删改
信件,不得向办案机关提供信件内容,但信件内容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以及涉嫌串供、毁灭
证据等情形的除外。法条索引《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13条44.非律没有取证权,律师取证需同意控方证
人双重许,若有困难申请取辩护人的取证权在不同身份上的差别:1.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
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2.辩护律师经检察院或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
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3.辩护律师也可以申请检察院、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法条
索引《刑事诉讼法》第43条45.批捕未成年,审查起诉中,二审不开庭,死刑上抗案,认罪又认罚主动应当听取辩护人意
见的情形:1.审查批捕未成年人,必须听辩护人意见。2.检察院审查起诉,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
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3.二审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4.死
刑上诉、抗诉案件,检察院应当讯问原审被告人,应当听取辩护人意见。5.认罪认罚案件,应当听取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或者
值班律师的意见。法条索引《刑事诉讼法》第280条、第173条、第234条《高检规则》第450条46.不在场、不
够大、不正常辩护人的证据开示义务: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
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法条索引《刑事诉讼法》第42条47.过去统统要保密将来
国、公、人身要揭发辩护律师的保密义务: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但是,
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
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法条索引《刑事诉讼法》第48条48.盲聋哑、半疯傻、死无缺、未长大强制法援辩护的情形
:1.盲、聋、哑;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3.可能判处无期、死刑的;4.缺席审判程序
;5.诉讼时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法条索引《刑诉解释》第47条,《刑事诉讼法》第278条、第293条49.有
理、1次、有人辩无理、2次、自己辩拒绝辩护的考点:强制款|必须有理由,且只能拒绝一次,拒绝之后必须保证有人为他
辩护;普通款|不用理由,可以拒绝两次,两次拒绝之后只能自己辩护。法条索引《刑诉解释》第50条、第311条50.
提供咨询出建议,申请变更提意见申请法援或其他,值班律师的职责值班律师的职责:1.提供法律咨询;2.提供程序选择
建议;3.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4.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5.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
申请法律援助;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关联考点]值班律师在阅卷、会见、意见权上同辩护律师一样,但是不能出
庭辩护。法条索引《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12条51.3-3-8-4-7证据需要掌握的主要内容:
三大属性;三大原则;八大法定种类;四大理论分类;七大证据规则52.1真伪不明、来源不明、无法解释物证、书证强制
排除的情形:1.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不能反映原物的外形和特征的;[真伪不明]2.书证有更改或者更改迹象不
能作出合理解释,或书证的副本、复制件不能反映原件及其内容的;[真伪不明]3.在勘验、检查、搜查过程中提取、扣押
的物证、书证,未附笔录或清单,不能证明物证、书证来源的;[来源不明]4.对物证、书证的来源、收集程序有疑问,不
能作出合理解释的;[无法解释]法条索引《刑诉解释》第83-86条52.2麻醉、猜测、未个别;核对、翻译、暴限胁
;拒绝出庭不真实证人证言强制排除的情形:1.醉酒、中毒或者麻醉等状态,不能正常感知或者正确表达的证人所提供的证
言。2.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但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3.询问证人没有个别进行的,
不得作为证据使用。4.书面证言没有经证人核对确认的,不得作为证据使用。5.应当提供翻译人员而未提供的,不得作为
证据使用。6.采用暴力、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威胁以及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7.证人没有正当
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法庭对其证言的真实性无法确认。[考点提示]询问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或合适成年
人不在场的,属于可以补正、解释的情形。法条索引《刑诉解释》第88条、第89条、第91条、第125条52.3核对
、翻译、无法代场外、音像、暴限胁供述强制排除的情形:1.讯问笔录没有经被告人核对确认的;2.应当提供通晓聋、哑
手势的人员或翻译人员而未提供;3.讯问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或合适成年人不在场;4.除情况紧急必须现场讯问以外
,在规定的办案场所外讯问取得的供述;5.未依法对讯问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取得的供述;6.采用暴力方法或变相肉刑手段
,使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7.采用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的供述。8.采用以暴力或严
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相威胁的方法,使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考点提示]讯问未
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或合适成年人不在场的,属于强制排除的情形。法条索引《刑诉解释》第94条、第123条《防范冤
假错案工作机制意见》第8条52.4没有侦调来主持、指示预见个混混辨认笔录强制排除的情形:1.辨认不是在调查人员
、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2.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3.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4.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同
类对象中,或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公7人5物10照)(检7人5物10人照5物照);5.辨认中给辨认人明
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的;6.其他违反规定、不能确定辨认笔录真实性的。52.5见错就排鉴定意见强制排除的情形
:(略)法条索引《刑诉解释》第98条52.6无法解释勘验、检查笔录强制排除的排除:存在明显不符合法律、有关规定
的情形,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说明的。法条索引《刑诉解释》第103条52.7条件差异侦查实验笔录强制排除的情形:侦
查实验的条件与事件发生时的条件有明显差异,或存在影响实验结论科学性的其他情形的。法条索引《刑诉解释》第107条
52.8真伪不明、无法解释1.视听资料强制排除的情形:①经审查无法确定真伪的;②制作、取得的时间、地点、方式等
有疑问,不能提供必要证明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法条索引《刑诉解释》第109条2.电子数据强制排除的情形:①系篡改
、伪造或者无法确定真伪的;②有增加、删除、修改等情形,影响电子数据真实性的;③其他无法保证电子数据真实性的情形
。④若有瑕疵,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法条索引《刑诉解释》第113条、第114条53.
非法实物可补正、言词排非暴限胁重复供述一并排、除非换人换阶段非法实物可补正: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
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解释的,应当予以排除。言词排非暴限胁:《刑诉解释》第12
3条,采用下列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1.采用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变相肉刑的恶劣手
段,使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2.采用以暴力或者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相威胁的
方法,使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3.采用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
。《刑诉解释》第125条,采用暴力、威胁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重复供述一并排,除非换人换阶段:《刑诉解释》第124条,采用刑讯逼供方法使被告人作出供述,之后被告人受该刑讯
逼供行为影响而作出的与该供述相同的重复性供述,应一并排除,但下列情形除外:1.调查、侦查期间,监察机关、侦查机
关根据控告、举报或者自己发现等,确认或者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而更换调查、侦查人员,其他调查、侦查人员再次
讯问时告知有关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被告人自愿供述的;2.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审判期间,检察人员、审判人员讯问
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被告人自愿供述的。法条索引《刑事诉讼法》第56条《刑诉解释》第123-125条
54.常识、法规、和定律推定、生效、无异议免证对象的范围:1.为一般人共同知晓的常识性事实;2.人民法院生效裁
判所确认的并且未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事实;3.法律、法规的内容以及适用等属于审判人员履行职务所应当知晓的事
实;4.在法庭审理中不存在异议的程序事实;5.法律规定的推定事实;6.自然规律或者定律。法条索引《高检规则》第
401条55.疑罪从无、疑案从轻案件未达刑事诉讼证据标准的处理:1.定罪证据不足时,应当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依法
宣告被告人无罪;2.定罪证据确实、充分,但影响量刑的证据存疑的,应当在量刑时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处理。法条索引《
最高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第6条56.1徒刑以下、不危险疾病孕乳、超期限可以取保候审的
情形: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
采取取保候审的;5.其他需变更逮捕措施的。法条索引《刑事诉讼法》第67条56.2禁止:累、主、残、暴、严除非:
疾病、孕乳、超期限禁止取保候审的情形: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严重暴力犯
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但犯罪嫌疑人具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不
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或者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情形除外。法条索引《公安部规定》第82条5
7.1老、幼、没钱适用保证人取保候审的情形:1.无力交纳保证金的;2.未成年人或已满75周岁的人;3.其他不宜
收取保证金的情形。法条索引《刑诉解释》第151条57.2无牵连、有能力有权、有房又有钱保证人的基本条件:1.无
牵连;2.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3.享有政治权利,自由未受到限制;4.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法条索引《刑事诉讼法》
第69条57.3监督、报告、罚款、刑责保证人的义务和责任:1.监督被保证人遵守刑诉法规定的义务;2.发现被保证
人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违反法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3.被保证人有违反刑诉法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
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条索引《刑事诉讼法》第70条58.1市县、报告
、及时到、不扰证人、不毁证毁证被取保候审的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的5项义务: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
的市、县;2.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24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4.
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法条索引《刑诉法》第71条第1款58.2特定地方、
特定人、特定活动、特定证可以要求被取保候审的嫌疑人、被告人遵守的4项义务:1.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2.不得与特
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3.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4.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法条索引《刑事诉
讼法》第71条第2款59.变更、不诉、无罪责、附加生效、主执行取保候审自动解除的情形:1.取保候审依法变更为监
视居住、拘留、逮捕,变更后的强制措施已经开始执行的;2.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3.人民法院作出的无罪、免
予刑事处罚或者不负刑事责任的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4.被判处管制或者适用缓刑,社区矫正已经开始执行的;
5.被单处附加刑,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6.被判处监禁刑,刑罚已经开始执行的。法条索引《关于取保候审若
干问题的规定》第24条60.替捕:疾病、孕乳、唯一扶,特殊、需要、已超期;替保:没钱又没人1.可用监视居住替代
逮捕的情形:公/检/法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①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
能自理的;②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③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④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
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⑤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2.可用监视居住替代
取保候审的情形:对符合取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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