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18
被告住所地中级法院管辖,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公益诉讼的起诉条件包括:1.有明确的被告;2.有具体的
诉讼请求;3.有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初步证据;4.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法院受理公益诉讼
后,应当在10日内书面告知行政主管部门。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措施维护公共利益,致使原告诉讼请求全部得以实现的,原告
可以申请撤诉。法院受理公益诉讼后,其他有权提起公益诉讼的机关和组织可以在开庭前申请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公益诉
讼案件的裁判生效后,其他具有原告资格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再次提起公益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
的除外。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中,当事人可以和解,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调解。和解、调解协议应当公告。公告期满,法院审
查认为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出具调解书结案:认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出具调解书,依法审理并作出判决。在
公益诉讼中当事人因为达成和解协议而申请撤诉的,法院不予准许。法院在审理公益诉讼中,认为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不足以
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其释明变更或者增加停止侵害等诉讼请求。公益诉讼中不允许被告提出反诉。法院受理公益诉讼
,不影响同一侵权行为的受害人依法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关于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特殊问题:1.补充性:对于污染环
境、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损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案件必须进行诉前公告,公告期满,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提起公益诉
讼的,检察院可以提起公益诉讼。对于侵害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案件应当诉前公告,或者直接征询英雄烈士近
亲属的意见。只有在公告期满或者征求英雄烈士近亲属意见后,英雄烈士的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院可以提起公益诉讼。
2.诉讼地位、管辖: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由市级检察院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提起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地中级
法院管辖。3.诉讼权利:提起公益诉讼的检察机关可以调查、收集证据,在诉讼中类似于原告身份,出庭的检察人员有权宣
读起诉书、对证据进行质证、参与法庭辩论等。4.上诉与二审:提起公益诉讼的检察机关不服一审判决、裁定的,可以向上
一级法院提起上诉。二审中,由提起公益诉讼的检察院派员出庭,上一级检察院也可以派员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