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16
被告明确即可,不需要适格);(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诉讼请求具体即可,不要求能够得到支持);(4)
属于法院受理的范围(主管)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管辖)。2.法院对于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登记立案,受理前
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裁定不予受理;受理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当然,符合起诉条件,法院经过实体审
理后发现原告的诉讼请求在实体上不应予以支持,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对于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可以上诉(可以上
诉的裁定包括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3,关于一事不再理原则。一事不再理要求一个案件经过实体处理后,当
事人重复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注意,以下四种情形不受一事不再理的限制。(1)对于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
原告再次起诉的,如果符合起诉条件,应子受理:当事人撤诉或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法院
应予受理。(2)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裁判生效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者减
少费用的,法院应作为新案件受理。(3)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
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起诉的,不予受理。(4)当事人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
,原告6个月内起诉的,不子受理。注意:裁判生效后,发生新的事实,当事人再次起诉的,法院应予受理。4.关于重复起
诉的判断标准: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
1)后诉与前诉当事人相同;(2)后诉与前诉诉讼标的相同;(3)后诉与前诉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在实质
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5.关于宣判:(1)宣判一律公开进行;(2)宣告离婚判决时应当告知当事人判决生效前不得另行
结婚:(3)当庭宣判的应当在10日内发给书面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应当当庭发给判决书。6.裁判文书错误的纠正--
分情形处理:(1)如果是瑕疵(如文字错误、计算错误、笔误等)可以下达裁定予以补正。(2)如果是实质内容错误,若
在上诉期内当事人上诉的,将一审判决有错误的情况报二审法院,二审法院在二审程序中一并处理;若当事人不上诉的,待判
决生效后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7.撤诉和缺席判决。原告可以申请撒诉,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当然,此处的原告
指的是诉的原告,包括有独三和反诉原告);原告经传票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撤诉只是在程序上终结诉讼程序,案件并未经过实体处理,当事人可以再次起诉。对于被告、无独三或者申请撤诉未获准许的
原告,经传票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8.延期审理、诉讼中止和诉讼终结:
延期审理用决定书,适用于庭审发生了临时性障碍而无法继续的情形,包括:(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
当理由没有到庭;(2)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3)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需要补
充调查的;(4)其他情形。诉讼中止用裁定书,适用于诉讼中发生了障碍,导致诉讼是否能够继续,如何继续无法确定,需
要等待障碍消除后方能确定诉讼是否继续、如何继续,主要适用于:(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
讼的;(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
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
,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6)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诉讼终结用裁定书,适用于诉讼中发生的障碍导致诉讼无法再继续
进行,包括:(1)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2)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义务继承人;(3)
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9.裁判的效力:
种来(1)既判力:即禁止再诉的效力。生效判决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确定力,当事人不得在以后的诉论中提出与之相
反的主张,法院也不得在以后的诉讼中作出与之相反的判断。①既判力的客观范围:判决的主文具有既判力,判决的理由没有
既判力。值得注意的是,原则上部分请求将产生全部既判力。业②既判力的主观范围:一般认为,判决只对诉讼当事人发生既
判力,但也存在扩张的情形:如当事人死亡,法人合并、分立等情形下,判决的既判力将会扩张至其权利义务承受人等。③既
判力的时间范围:判决仅仅对标准时(我国司法解释确定为判决生效时)前的法律关系具有既判力,判决生效后,发生新的事
实,不受既判力约束,当事人可以再次起诉。(2)执行力:给付之诉的胜诉判决,如果有明确的给付内容,具有执行力,可
以作为执行根据,当事人可以据此申请强制执行。具有执行力的前提:给付之诉的胜诉判决+具有明确给付内容。确认之诉与
形成之诉的判决没有执行力。(3)形成力:形成之诉的胜诉判决具有直接变更、消灭案涉法律关系的效力。总结:所有诉讼
的生效判决都具有既判力;给付之诉中,原告胜诉的判决且具有明确给付内容的,具有执行力;形成之诉的胜诉判决具有形成
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