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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12保全与先予执行

2025-06-11 09:15  浏览数:172  来源:小键人15268632    

保全根据内容不同分为财产保全和行为保全。财产保全是指法院为了防止将来判决难以执行,从而作出裁定,对一方当事人的
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而行为保全是指法院为了防止当事人正在或者将要实施的行为给申请人造成难以弥补
的损害,从而作出裁定,责令一方当事人作出或者不得作出一定的行为。保全根据采取的时间不同,分为诉前保全和诉讼中的
保全以及执行前的保全。诉前保全适用于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情况;诉前保全只
能依当事人申请进行,法院不能依职权决定:由被保全财产所在地、②被申请人住所地、③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法院
应当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担保是必须的);对于诉前保全申请,法院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在诉前申请保全的,申请
人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应当在 30日内起诉或申请仲裁,否则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当事人向采取诉前保全措施以外的
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的,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的法院应当将保全手续移送受理案件的法院。诉前保全的裁定视为受移送法院
作出的裁定。诉讼中的保全适用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可
以依当事人申请或者法院依职权;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经责令申请人不提供的,裁定驳回申请(诉讼中的保全担保
不是必须的);诉讼中的保全由受理案件的法院采取:诉讼中的保全法院应当在5日内作出裁定,但是如果情况紧急的,法院
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执行前的保全是指在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即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内),
债权人因对方当事人转移财产等紧急情况,不申请保全将可能导致生效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向执行法院(
原一审法院或者与之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债权人应当在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5日内
申请执行,否则,法院应当解除保全。关于保全的一些共同问题。1.保全的方式:(1)对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
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采取保全措施时,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由法院保存价款;必要时,法院可予以变卖,保存
价款。(2)对于抵押物、留置物可以来取保全措施,但保全措施并不影响担保物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如果对担保物权人占有
的担保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一般由担保物权人保管;如果由法院保管的,质权、留置权不因采取保全措施而消灭。2.对保全
裁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不停止原裁定的执行。
1.先予执行是指法院受理案件后,终局判决之前,权利人申请法
院裁定要求义务人先履行一部分义务以解决其生活或生产经营的紧急需要,适用于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
费用;追索劳动报酬,或者其他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2.先予执行只能依据当事人的申请,不能由法院依职权裁定。法
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担保不是必须的)。对于先予执行裁定不服,可以向作出该裁定的法院申请复议一次。3.劳动
仲裁中也存在先予执行问题:当事人向仲裁庭提出申请,仲裁庭作出裁决后移送法院执行。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
担保。4.法院在案件审理终结时应当对先予执行裁定及其执行情况予以说明并作出相应处理:(1)如果权利人胜诉,先予
执行正确的,法院应当在判决中说明权利人的权利已经通过先予执行得到全部或者部分的实现;(2)如果权利人败诉,先予
执行错误的,法院应当在判决中确定先予执行错误,责令申请人返还因为先予执行取得的利益,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执行
回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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