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9证明
定的事实:④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所推定的另一事实;⑤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⑥已为法院生
效裁判所确认的事实;⑦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其中自然规律和定理、定律不能用相反的证据予以反驳或者推翻。
②③④可以用相反证据加以反驳:⑤⑥⑦可以通过相反证据加以推翻。2.当事人自认的事实,对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法
院直接作为裁判依据。故自认的事实也是一种免证事实。(1)自认的场合:①庭审中;②证据交换、调查、询问中;③起诉
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2)自认的对象:对于法院应当依职权调查的事实(涉及国家、社会、第三人利益,身
份关系,程序性事实等)不适用自认的规定。同时,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的,法院不予同时,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
不的,法院不予确认。(3)自认的法律后果:免去对方当事人证明责任,法院直接将该事实作为裁判依据。但自认并不当然
导致自认人败诉。(4)自认的方式--明示、默示和委托代理人的承认。①明示自认:对对方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
示承认;②默示自认: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
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视为对该事实承认③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诉讼代理人的自认视为当事人的自认。但存在
两种例外:一是当事人在委托授权书中明确排除的事项;二是当事人在场对诉讼代理人的自认明确否认的。(5)限制的自认
: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有所限制或者附加条件予以承认的,由法院综合案件情况决定是否构成
自认。①部分自认:对承认部分构成自认,未承认部分不构成自认②附条件自认:关键看所附条件与所承认事实是否基于同一
法律关系。所附条件与所承认事实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整体考虑--所附条件与所承认事实都成立或者都不成立;所附条件与
所承认事实基于不同法律关系:分别考虑--所承认事实构成自认,所附条件另行处理。TO3LOA9(6)共同诉讼中部
分当事人自认的效果:①普通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自认,对承认的当事人构成自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
不发生法律效力。②必要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或者数人作出自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法律效力,但其他共同诉
讼人表示否认的除外。(7)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
为对其不利的根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特别提示:分析证明对象的意义在于---证明对象是证明的
基础,只有确定了证明对象该对象才需要证据证明,才讨论证明责任,才能判断本证、反证,才讨论证明标准。而一个与案件
无关的事实、免证事实、自认的事实无需证据证明,故不需要讨论证明责任,当事人对此提出的证据也不能判断为本证、反证
,更无需讨论证明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