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7 第三人
求。有独三提起的是一个独立的诉,所以在案件中存在两个诉,一个是原告告被告,称之为本诉;另一个是以有独三为原告,
以本诉原告、被告为被告,称之为有独三之诉,两个诉相互独立。有独三只能以起诉的方式参加诉讼,法院不能依职权追加有
独三。有独三的诉讼地位类似于原告,不能提出管辖权异议。有独三参加诉讼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如果有独三在二审中参
加诉讼,二审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调解,调解不成撤销原判,发回一审法院重审。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对原被告争议的诉讼
标的没有独立请求权,但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诉讼的人;其可以自己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由法院依职
权通知其参加诉讼。无独三不能提出管辖权异议,不能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撤诉;附条件享有的权利包括签收调解书和上
诉权,所附条件为是否承担责任和义务。第三人撤销之诉。有独三、无独三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
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
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向作出该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起诉,请求撤销、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首先,第
三人撤销之诉是一个新的诉,故法院应当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审理(不得适用简易程序),所作判决为一审判决,当事人不服的
可以上诉:其次,第三人撤销之诉中起诉第三人作为原告,其诉讼请求是撤销、改变原判决,即撤销、改变原生效判决所确立
的权利义务关系,故为形成之诉(或者变更之诉);最后,第三人撤销之诉由作出原生效判决的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