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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3 15:52  浏览数:139  来源:Sakura1    

原告徐文腾与被告吕程璐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 20
25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徐文腾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牟乃治,被告吕程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吕青青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文腾庭审中向本院明确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依法分割获得徐铭屹因交通事
故的死亡赔偿金1028016元(?)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24年9月4日6时47分许,原、
被告近亲属徐铭屹发生交通事故死亡
,2024年12月16日,经原、被告共同起诉,平度市人民法院作出(2024)鲁0283诉前调确1262
号民事裁定书,原
、被告共计获得赔偿数额1368500元,其中死亡赔偿金获
赔数额为1315020元,经与被告多次沟通分配事宜,无法达成
一致意见。原、被告于2023年8月14日,经法院调解离婚,婚生子徐铭屹由原告抚养,常年跟随原告的父母在老家生活
。徐铭屹与原告及原告父母常年在一起共同生活,紧密程度较高,经济依赖程度较高。原、被告离婚后,被告由于常
年在外上班,也没有时间探视徐铭屹,对徐铭屹的身心成长造成影响。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吕程璐
辩称,一、原、被告离婚前,婚生子一直由被告及其家人抚养照顾,原告从未承担过任何费用。原、被告自结婚后
,从怀孕产检、生孩子住院及生孩子后,徐铭屹的奶粉、纸尿裤、衣服、医疗、教育等一切费用均由被告承担,原
告从未支付过任何费用,婚姻期间原告挣得工资均
被其个人消费,并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及徐铭屹身
上。徐铭屹出生后至离婚前,与被告居住在被告父
母家中,由被告照顾下成长,原告从未关心过徐铭
屹的成长和生活,经常因为一点家庭琐事吵架就离
家出走,从未真正履行过父亲的抚养义务。二、原
、被告离婚后,原告将徐铭屹留在其父母处抚养,
且一直阻挠被告探望徐铭屹。原、被告离婚后,被
告每月都要求探望徐铭屹,但是原告一直阻挠探望
,探望时还发生过几次冲突,导致被告无法正常行
使探望权,对徐铭屹的身心成长及被告均造成了严
重影响。三、原告对于徐铭屹的死亡存在重大过错
。徐铭屹死亡时刚满2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缺乏自我保护和辨识危险的能力,原告作为监护人
,应当时刻关注徐铭屹的安全,尤其是在早晨6点这
一时间段,原告父母家处在路口处,周围存在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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