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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庭审记录

2025-05-27 21:36  浏览数:214  来源:yanyanfang    

上诉人浙江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汉川某公司、被上诉人绥芬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
本院审理过程中,浙江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浙江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
准财务状况,仅依据部分证据就作出判决,不符合民法典关于合同纠纷审理中应综合考虑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等因素
的相关规定,因喻某未就该主张提交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债权债务关系也并未结清,喻某有权对该款项的支付提出合理抗辩
陈某无权索要该款项,因喻某对该主张也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喻某申请再审提交的新证据《证据清单》
综上,喻某申请再审的理由均不能成立,其再审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
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喻某的再审申请。陈某提交的证据是喻某2021年1月31日出具的
内容为"大新工地算账某波进账10850元”的条据,陈某据此主张喻某应向其支付10850元,
喻某对其出具条据的事实没有异议,
喻某在二审法院询问时称该工程是2017年3月份完工的,对该工程的真实性无异议并确认工程已完工,
但就该条据的出具原因,喻某向一审法院解释是“我是为了敷衍他,离开我的家里,因为陈某在我家赖着不走”,
向二审法院解释是“陈某让我写我就写了,写着玩的”。
因该条据的内容明确表明喻某应向陈某支付大新工地的10850元,
属债权凭证,在大新工地已经完工的情况下,喻某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应当知晓出具该条据的法律后果,二审法院采信陈某提交的证据判令喻某向陈某支付10850元,
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虽然喻某申请再审主张双方曾有过多次临时性的资金调配和记录,
此字条只是其中一次,但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亦未提交相关账目或结算凭证以佐证其主张,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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