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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律文书的表现形式分类(证件类、其他类)

2025-05-23 20:40  浏览数:187  来源:Kukulkan    

证件类:此类是在诉讼活动中起证明作用的法律文书。“拘留证”——公安机关依法拘留犯罪嫌疑人时所出示的证件。“逮捕
证”——公安机关逮捕犯罪嫌疑人时所出示的案件。“搜查证”——侦查人员在执行搜查任务时,持有的向被搜查人出示的证
件。“释放证明”——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经询问,发现不应拘留的应立即释放;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二人民检察
院不批准逮捕德尔,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应立即释放;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经询问,发现不应当逮捕
的,也应立即释放。由于以上三种情形而释放的,都应发给“释放证明”。“刑满释放证”——对于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
罪犯,执行期满后,由执行机关发给的证件。其他类:“通知书”——司法机关就案件的某一特定事项和要求,告知有关机关
和人员所发出的书面文件,如通知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于指定的时间到庭。“通缉令”——公安机关发布的缉
捕再逃人犯归案的命令。“公诉词”——人民检察院在出庭支持公诉时发表的具有揭露被告人、宣传法制、教育群众内容的,
有一定政治意义的文件。“调解书”——人民法院处理民事纠纷的一种法律文书。“公证书”——公证机关依法对当事人申请
公证的法律行为或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件和事实,确认其真实性、合法性的文书。“布告”——人民法院对罪犯犯罪的事实和判
处刑罚的情况,以简括的书面形式,,向人民群众公布告知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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