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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律文书的表现形式分类(报告类、笔录类)

2025-05-22 14:14  浏览数:129  来源:Kukulkan    

此类是公安机关内部和人民法院内部以及法院系统内部在办理案件中使用的法律文书。“公安机关立案报告”——公安机关对
控告、检举、揭发材料进行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符合立案标准而制作的内部报告。“公安机关侦破报告”——公安机关
在对案件侦查终结之后制作的内部报告。“人民法院审结报告”——人民法院在对案件审理终结后,审判人员制作的内部报告
。“人民法院死刑案件综合报告”——有死刑案件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向有核准死刑案件全面的人民法院报送死刑案件时,在
报送“判决书”的同时报送的报告。“复核死刑、死缓案件审结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
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时,由承办人员制作、提交合议庭评议的报告。“人民法院执行死刑情况报告”——由交付
执行死刑的人民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的执行死刑情况的报告。笔录类此类是如实反映和记载侦查、起诉、审判各种诉讼活
动的重要阶段的实际情况的法律文书。“控告笔录”——与事件无直接牵连的检举人,为维护正义或出于义愤而提出处理犯罪
人的要求,由工作人员将检举人检举的犯罪事实制成的笔录。“询问笔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讯问时
,如实地记载提问、回答与供述的笔录。“勘查笔录”——侦查人员就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进行勘验和检查
的情况,按规定所做的笔录。“尸体检验笔录”——对尸体勘验和检查所做的笔录。“侦查检验笔录”——对侦查实验的情况
与结果所作的笔录在勘察与侦查中,为弄清某一事件是否可能发生,在原现场或模拟现场重新表现某事件发生的过程,以判断
真假。通常把这种实验叫侦查实验。“搜查笔录”——对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和可能隐藏罪犯或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
住所及其他有关地方进行搜查所做的笔录。“证言笔录”——在侦查与审理阶段,证人就其所知道的和案件有关的事实,情节
进行陈述,依其陈述所做的笔录。“法庭笔录”——就审判人员在法庭上对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的活动所制作的笔录。“评议
笔录”——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由合议庭组成人员就案件审理情况交换意见并对处理方法形成决议,对整个评议活动所做
的笔录。“宣判笔录”——法院在宣告判决时所制作的笔录。“对死刑罪犯验明正身笔录”——对死刑罪犯执行死刑前,验明
正身时所作的笔录。“执行死刑现场笔录”——对于死刑罪犯执行死刑时,就交付执行死刑的情况所作的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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