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律文书的表现形式分类(文书类)
配合、互相制约 ,保证准确有效的执行法律。“提请批准逮捕书”——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制作的文书,移送同
级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决定书”——人民检察院作出的批准逮捕的决定时制作的文书,送公安机关执行。“补充侦查意见
书”——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案卷材料进行审查后,认为证据不足或主要犯罪事实不清,作出
补充侦查的决定后制作的文书,送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起诉意见书”——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侦查终结后,认为犯罪嫌疑人
的行为已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制作的文书,提出起诉的意见,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书”——人民检察
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时制作的文书。“不起诉决定书”——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不符合其他法定
情形,作出不起诉决定时制作的文书。“抗诉书”——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和裁定书确有错误时制作的文书,通
过原审法院,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判决书”——人民法院就对案件的实体问题进行审理的最后结果所制作的文书,送达当事
人和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裁定书”——人民法院就诉讼程序问题或某些实体问题作出裁定时制作的文书。“执行通知书
”——人民法院将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交付执行时制作的文书,送达监狱或其他劳动
改造场所执行。对于未经逮捕而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的罪犯,公安机关可根据刑事案件“执行通知书”收进拘役场所等执行
,不另办理逮捕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