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章管理
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董事会章、监事会章、发票专用章、公文章、部门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海外公司印章等。第二条
印章的刻制和启用1、印章的刻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印章刻制的规定。2、根据实际需要,需新刻或重刻印章的,应报总经
理及以上级别领导批准后方可到公安机关办理刻制手续。重刻印章的,原有印章立即缴销。3、未经审批,任何部门和个人不
得擅自刻制印章。擅自刻制印章的,一经发现,一律开除处理,由此造成的民事、经济、法律纠纷和后果,由当事人承担,情
节严重的移送公安机关。第三条 印章的使用及管理1、印章使用申请人必须在OA填写《【作物-合同-01】印章、证照
使用和借用、合同格式定版流程》,并根据《印章、证照使用/借出授权表》规定经相应权限人审批后,加盖相应印章。2、
印章使用申请人必须按规定如实填写相关内容并上传需盖章的附件;3、按照"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印章使用部门负责
人(第一审批人)对申请人呈批的用印材料要严格审核,并对用印材料真实性、合法性负责。部门负责人审核过的加盖印章材
料对外提供后,因虚假内容造成的不良后果,部门负责人负连带责任。4、印章保管员在盖章前,必须核对审批流程、附件。
审批流程不齐全的,不予加盖任何印章。因使用印章不当而造成损失的,应追究其相应责任。公司印章由专人负责管理,保管
人员并签订印章保管责任书。其中公章、财务专用章、法人章由财务部统一管理,合同专用章、董事会章、监事会章和部门专
用章由各部门负责人管理。其中法人章与财务专用章不得同一人保管。印章所在部门负责人对印章管理负有监管责任,并负责
存档印章保管人员签订的印章保管责任书。6、印章一般不得携带外出使用。如遇特殊情况,需携带外出的,必须经公司总经
理审批后方可带出。印章外借期间,印章保管员需做好登记,外借人员必须签订印章保管责任书,借用人只可将印章用于申请
事由,并对印章的使用后果承担一切责任。7、印章如不慎遗失,保管人员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并上报有关部门备案。若
印章损坏,保管人员应向相关主管领导申请更换。8、印章管理人员如工作变动,应及时上缴印章及登记卡,由重新确定的印
章管理人员另行办理接收手续,注明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移交时间、图样等信息,不得私自转交他人。9、印章应妥善
保存,及时清洗,确保印章清晰、端正。10、严禁在空白纸、空白合同上加盖印章。第四条 印章停用及销毁印章停用时须
经总经理批准,及时将停用公章送印章所在部门负责人封存或销毁,建立公章上交、存档、销毁的登记档案。印章停用包括但
不限于下列情况∶ 1、公司注销、名称变更需停用印章的; 2、印章使用损坏需停用印章的; 3、印章遗失,声明作废
的; 4、其他需要印章停用的。第五章 附则1、未按本办法要求使用印章、保管印章,造成丢失、盗用、仿制等,给公司
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依情节轻重,对责任者分别进行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2、本
办法自签发之日起实施,财务部负责对制度的完善及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