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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

2025-05-11 21:08  浏览数:102  来源:green11    

原告李华与被告王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4 年 9 月 15 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
。原告李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被告王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华诉请:1. 判令被告支付拖欠
货款 58000 元;2. 支付逾期利息(以 58000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6%,自 2024 年 5 月
1 日起算至付清日);3. 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诉称,双方于 2023 年 12 月 10 日签订《买卖合同
》,约定原告供应电子元件,被告收货后 30 日内付款。原告履约,被告仅付部分,剩余 58000 元经催要未付。
被告王强辩称,认可欠款,但货物存在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应从货款中扣除。经查,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完成供货义务,
被告未能举证证明货物质量问题,其抗辩理由不成立。本院认为,被告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请求符合法律规
定,予以支持。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李华货款 58000 元;二、被告王强于本判决
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李华逾期利息(以 58000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6%,自 2024 年 5 月 1 日起
算至付清日)。若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
理费 1250 元,减半收取 625 元,由被告王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
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 XX 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刘刚2024 年 11 月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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