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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7 23:19  浏览数:117  来源:小键人15206225    

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 责任。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
资日期缴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 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股东转让股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
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 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由转让人承担责任。”本案中,利达公司章程规
定:“剩余注册资本需在公司成立后三年内缴清”。利达公司于 2021 年 9 月成立,因此甲的剩余出资至 202
4 年 9 月届期,甲应当在 2024 年 9 月份缴清剩余股 款。本案中,甲在 2024 年 10 月转让股
权时仍未缴清股款,因此构成瑕疵股权转让。在完成股权 转让后,按《公司法》第 88 条第 2 款之规定,转让人和
受让人应当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 带责任,除非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本案中,甲不仅隐瞒其未缴清出资之事实
,还欺骗谎 称其已经缴清,金某不知情且其不知情亦不可具有可归责性。因此,金某不应当承担出资责任。《公司法》第
10 条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 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担任法定代表人
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
的法定代表人。”《公司法》第 187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三)担
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 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
日起未逾 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 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 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
人。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 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 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本案中,甲虽然是董事,但是可以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另外,甲也不存在《公司法》第 187 条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因此甲继续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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