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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穴奇案——观点六4

2025-04-21 14:35  浏览数:99  来源:小键人15053388    

守护法律是法官的职责
我已经论述了道德原则是法律的基础,但同时我也论述了法官应该将法律和道德区别看待。如果说我有点过分简洁了,那么
下面这种限定会让上述主张的融洽性一览无余;对立法机关而言,法律和道德不可分离,对司法机关而言,法律和道德相互
独立。立法机关禁止谋杀有其道德动机:它认为谋杀是错误的,因此禁止它。没有人怀疑这一点,也没有人会出于别的原因
而禁止谋杀。但是,人民不允许法官们适用自己的道德观点。法官的任务是解释立法机关的语词,这些语词反映了立法机关
的道德观点,也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人民的道德观点。
我们要像普通公民和陪审员可能理解的那样去解释法律条文的语词,并根据法律条文通过之时的习俗来解决疑难问题,假如
立法者的意图清晰明白,那它也被包括在这种习俗之中。这是人类至今所发现的强迫自己适用法律、避免行使凌驾于法律之
上的专制权力的不二法门。
我要提醒我的同胞们,有三点极佳的理由要求我们不以道德的名义否决法律,或者以解释的名义混淆法律与道德。第一,我
们被任命终身之职。所以我们与政治过程完全隔绝;我们不向人民负责。因此在公职人员当中,我们最不应该将决断建立在
政策或者其他有吸引力的代替品——诸如道德或者正义之上。我们与政治过程彼此隔绝的唯一目的是,让我们可以遵守法律
行事,即便这从政治上看确有困难。本案的判决在法律上非常容易做出,在政治上却很难宣布,它是对我们职责的再清楚不
过的召唤。
第二个理由是,当本法院以前的法官显现出一种目空一切的倾向,做出的判决用个人道德观代替或者削弱这片土地上的法律
之时,人民起而反抗了(见第37页基恩法官意见)。在继之而来的内战中双方的许多暴行严重破坏了我们的联邦。即便法官
的正确角色在内战之前尚不清楚,那么现在它也应该是一目了然的了。
第三个理由是,我们生活在一个多元社会之中。那些要求我们以正义的名义把法律抛诸一旁的人显然假定,我们个人的正义
观念与他们的完全一致。如果我们不顾法律而去施行个人的正义观念,并使之成为规则,那我们就会冒犯和压迫道德观点与
我们不同的人。如果在一个法律与大众道德几无区别、司法造法与立法机关的立法指向一致的大同社会中,这么做或许还有
一点理由。但是我们生活在一个多元社会当中。这意味着我们在道德问题上的分歧是真实而深刻的,而不仅仅流于表面上。
它同时也意味着我们达成了一种高层次的一致,即在法律与政府目的问题上,这些彼此竞争的观点中没有任何一种有资格压
倒其他的。如果这些观点中的一种其支持者在数量上成为多数,并且聪明地利用了投票,可以暂时主导我们的政治生活。但
是,我们也达成了另一个高层次的一致,即每一种数量上的少数原则上都可以变成数量上的多数。因此尽管我们通过计算选
票选举立法者,我们也只是给了公民们一张选票,而不是让他们的观点具有“道德上的优越性”。生活在多元社会中意味着
,任何一种观点都不能为了官方目的被视为在道德上优越于其他的观点。如果事实的确如此,那假如我想压制那些在定义正
义为何的问题上与我意见相左的人,我就只能以正义之名把法律抛诸一旁。如果人民作为整体通过法律来表达意志,那么以
正义为名将法律抛诸一旁,就是以优待与法官想法一致的群体的名义践踏了人民。在那种意义上,诉诸法律之外的正义就是
精英主义者在企图颠覆民主,如果我们都倾向于同意诉诸正义,那是最危险不过的。只要我们尽力使得所有的观点都能在立
法程式中得到倾听——我们正是这样做的——那在多元社会中维护和平安宁甚至正义的唯一手段就是守护法律,我们永远不
能为了仅仅由一个派系、教派或者集团所持有的道德或政治观点而置法律于不顾。
如果没有以上这三点理由,在具有道德强制性的判决与具有法律强制性的判决之间存在区别的情况下,人们倾向于前者就不
会有什么问题,并且也是明智的。但是这三项理由要求人们得出相反的结论。我们的法律专业学生中流传着一个古老的笑话
,它说的是,如果你想研习正义,那你应该离开法学院到哲学系或者神学院去注册。我想,人们可能认为它是可笑的吧,或
者它被用来嘲笑我们的职业。但我从来不这样理解这则笑话。法律在很多方面不同于理想中的正义,其中之一是,法律体现
了特定时刻特定民族同意用来统治自己的理想正义,为了确保这种同意,法律必须接受每个人的个体理想所达成的诸多妥协

那些在道德问题上有些急躁的理想主义者,不理解法律在人类事务中的地位,他们在法律之上和法律之外寻求正义,并把他
们自己的正义观念置于民主程序所产生的妥协之上,对这些人,我最后要加上一句,法律本身就包含了那一问题的解决方案
。行政赦免(用洛克的话来说)的目的是减缓法律的严苛。如果我们的法律清楚明白,但又过分严厉,这时法官应该做法律
所明确要求的事情,因为它是法律;行政长官则可以考虑赦免,因为法律过分严厉。显然,这样说根本不是要通过福斯特法
官提出批评的特鲁派尼法官所建议的方式把责任转移给行政长官。相反,它可以让法官承担作为法官的责任,做出法律所要
求的判决,即便该法律严苛无比。
我赞成维持有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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