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穴奇案——观点六2
简而言之,我完全同意基恩法官的看法。但是,基恩法官并没有回答审判当中被告人所提出的每一个反对意见,检察官做了
这方面的努力,但是这种回答可以更为系统全面。
被告的辩护律师针对故意谋杀指控提出了许多反对意见。尽管这些反对意见带有某种法律的色彩,但是在我看来,它们并没
有法律上的根据。我认为,它们源于与法律无关的同情和个人道德观。
前面我已经总结了案件,说明了杀死威特莫尔是故意行为。我认为这点是理所当然的。事实上,我确信,如果在别的案子中
,一个同样有力的故意犯罪指控没有遭遇到与法律无关的同情和个人道德观的反对的话,这片土地上的每一个法官和每一个
公民肯定都会立刻认为被告的罪名成立。
举例言之,想象这样一个杀人者,他跟这些探险者一样,毫无疑问没有罪恶的意图,但杀人行为同样毫无疑问是有意图的、
自愿的和有预谋的。想象这样一个杀人者,我们对他没有任何不适当的个人同情。请设想,一个富人在路上通过汽车电话得
知一英里之外有一个令人激动的舞会,但是他穿得太随便,也没有时间回家换衣服或者去购置合适的衣服,所以他就在街上
寻觅,最后他看见一个体形与自己相仿的人,身上穿着一件华美的上装,戴着优雅的领带。他让司机把车停了下来,并且与
司机一道将那个人拽到汽车里,脱下他的外套和领带,随后从废物篓里捡了空鱼子酱罐头的锋利铁片,割断了那人的喉咙。
会有人怀疑这一杀人行为不是故意的吗?不会。但是,如果此人像探险者一样并没有邪恶的意图,而我们判他有罪,判探险
者无罪的唯一理由就在于,我们对那些可怜的探险者抱有一种同情。这种同情感可能是非常普遍、自然而令人尊敬的,但是
根据我们的法律,它并没有任何权威的力量。
不论这些感情如何不恰当,它们确实促使很多出色的法律人去为这一本来有定论的案件寻找不适当的法律反对意见,因此尽
管这些反对意见琐碎且有所歪曲,它们也应该得到简要的正式回答。
紧急避难抗辩不成立
本案被告与他的同伴一样,诉诸所谓的紧急避难抗辩。他声称,紧急避难促使他不得不那样做。并且他进一步声称,他的行
为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故意行为。当然,法律告诉我们,如果行为不是故意而为,那就不构成谋杀罪。让我们更仔细地审视
一下这些申辩吧。
一、滥用紧急避难将破坏法治
假如我声称紧急避难逼迫我不得不为,就可以违背法律且免于处罚,那么我就可以做任何我想做的事情,任何其他人也都可
以。其结果便是对法治直接和全面的破坏。如果紧急避难抗辩要获得法律效力,那它必须受到严格限制。至少运用这种抗辩
的被告所要做的,就不仅仅是声称紧急避难。甚至,他们也不仅仅要表明自己对于紧急避难的确信是真切而笃诚的,他们还
必须表明自己的紧急避难确信在特定的场合下是合理的,也必须说明有客观的理由表明他们除此之外别无选择。
我承认,这些探险者的确认为杀掉他们的一位朋友是必要的。很难想象如果没有这种确信,他们为什么要杀掉自己的朋友。
但是,在当时的情形下这并不是一个合理的确信。威特莫尔想在杀死他们中的一个人之前再等一个星期看看。如果他认为他
们还能再等一个星期,即使这种想法是错误的,那么至少也说明,这些被告人在杀人当天并没有面临十万火急的紧急避难。
正如陪审团的一个不同意见或许会挽救被告人或造成审判无效,因为它表明可能存在合理的怀疑,一个正在忍受饥饿煎熬的
探险者还想再多等一个星期,这一事实会谴责被告人并支援指控,因为它说明认为为了求生必须立刻杀人并不合理。
二、饥饿不能构成紧急避难
即使探险者们合理地确信杀掉一位同伴是必要的,联邦诉沃尔金案的判决也会推翻他们的主张。关于饥饿能否构成紧急避难
这一问题,我们早已有答案:它不能构成。既然一个人不能为了防止饥饿实施相对无害的偷面包行为,那我们当然也无法容
忍为了避免饥饿而有意杀人并食用人肉。
三、减轻饥饿并非只有杀人一种选择
但即使饥饿是我们的法律会承认的紧急避难类型,并且即使探险者们合理地相信它是紧迫的,他们也负有减轻的义务。那就
是说,在实际杀人之前他们有义务尝试任何不那么残酷的权宜之计。比如,他们可以等待第一个人饿死然后吃掉他。那会使
得杀人毫无必要。他们可以吃掉自己的手指、脚趾、耳垂或者喝自己的血。例如,如果他们由最小的脚趾开始吃起,可以很
容易用止血带止住流血。反对使用止血带的通常意见是,那会导致他们失去四肢末端,但是如果他们无论如何都必须吃掉这
些,或者如果不靠这些他们就会死去,这种意见就是不恰当的。这些“零食”能让探险者们再支撑几天,甚至一直到无线电
联络后的第十天,救援者们预计到那时救援行动会取得成功。至少,这些人可以通过无线电询问医疗专家这些小零食能否帮
助他们活到获救之时。至少他们可以再持续几天,或许一直等到真正的紧急避难时点。
请注意,至少有四种可替代杀人的选择:(一)等待最虚弱者自然死亡;(二)吃掉不太重要的身体末梢;(三)尝试重新
恢复无线电联络;(四)再等几天。无可否认,在这些选择当中,吃掉他们自己身体一部分的建议怪诞而恐怖,但是如果替
代的是杀人的话,那这一选择就不仅是合理的,而且是必需的了。如果紧急避难确有所指的话,那它的意思就是,当时的情
境不允许探险者们做出没有他们的实际选择那么有害的选择。在杀掉威特莫尔的当天,这些人还没有到那种情形。
四、制造危害者不能受惠于紧急避难
即使他们没有义务在实施更为恐怖的行为前尝试不那么恐怖的权宜之计,由于自己的选择造成危险或者紧急避难的人也不可
以使用紧急避难抗辩。这些人设想了山崩的危险,否则怎么会在协会留下指示以便在他们未按确定日期返回时展开搜救?否
则怎么会携带无线电设备?他们明明知道山洞探险运动是危险的,他们的自由选择将自己暴露在那种危险之下。当危险来袭
时,人们应该对他们感到同情,但是他们没有法律上的申辩资格。他们不能以自愿面对的危险为由杀掉别人。
五、被告应对危机准备不足
即使他们并没有预见到山崩的风险,他们也疏忽大意了,带的食物太少以至于无法应对山崩的风险。事情的结果证明了此点
。他们知道那个洞穴里没有任何动植物,但只带了“刚刚够用的食物”,我们不能因为将他们困在洞中的不可抗力而谴责他
们。但是我们可以责难他们没有做好充分的准备以应对危险,他们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这种危险是他们危险运动所固有的。
六、选择被害人有欠公平
即使他们有资格运用整体的紧急避难抗辩,被害人也应该被公平地择定。在本案中,选择手段是抽签,他们最初都是同意的
。我们并不知晓他们花了多长时间去讨论抽签的数字细节。但是很显然,那些时间花得物有所值,他们设计出了一个方法,
使每一个成员都接受了那种恐怖的前景。但是,在掷骰子之前,威特莫尔撤回了同意,理由是(正如上面提到的)他认为抽
签还不是十分必要。威特莫尔撤回同意的理由削弱了紧急避难抗辩,而且他的撤回本身即使毫无根据或者不够理性,也削弱
了选择程式的公正性。如果选择方法不公平,即使紧急避难的成分仍在,整体上的辩护也就失败了。想象一下有着与本案一
样的紧急避难的情形;如果被告人放弃了公平选择一个受害人的努力,转而依赖种族憎恶做出选择,杀掉他们之中的欧洲裔
或者犹太裔纽卡斯人,我们会判决他们无罪吗?显然不会。
这就是本案中的紧急避难抗辩的结论。它是不能成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