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穴奇案——观点二下
对于我做出决定的第一个理由解释到此为止。我的第二个理由是从假定否认我到目前为止所提出的所有的前提开始的,也就是
说,为了论证的需要,我承认,认为这些人的处境使他们远离我们实定法的效力范围是错误的。我承认统一法典有能力穿透五
百米的岩石,从而作用于那些蜷缩在地下挨饿的人们。当然,现在非常清楚的是这些人的行为违反了法令的字面的含义,该法
令宣布蓄意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构成谋杀罪。但一个人可以违反法律的表面规定而不违反法律本身,这是最古老的法律智慧谚
语之一。任何实定法的规定,不论是包含在法令里还是在司法先例之中,应该根据它显而易见的目的来合理解释。这一道理是
如此基本以致几乎不必对它加以说明。这一原则适用的例子不计其数并在法律的每一个分支里都可以找到。在联邦诉斯特莫尔
(Commonwealth v.Staymore)的案例中,根据把汽车停放在特定区域超过两个小时构成犯罪的法律
规定,被告是有罪的。被告力图移开他的车,但无能为力,因为街道被一个他没有参加也没有理由预测到的政治游行所阻断了
。他的有罪判决被本法庭撤销了,尽管该判决完全符合法令的字面规定。又如,在费勒诉尼格斯案(Fehler v.Ne
egas)中,有一个法令需要由法庭来解释,这个法令中“不”一词位置明显颠倒,它本来应放在法令最后,也是最关键的
部分。这个颠倒在该法令后来所有的稿中都得到保留,这显然是立法发起者和法令起草者的疏忽,没有人能解释错误是怎么产
生的,但把法令内容作为一个整体来看,错误显而易见,若按此对最后条款的文义进行解释,将导致与前面所有内容不协调,
并与法律序言中所阐述的目的相背离。本法庭拒绝接受该条例字面的文义解释,而是把“不”放到它明显该放的位置来解读该
条款,从而达到纠正其语义错误的效果。我们面对的法律条文从来没有依照字面意思被加以适用。几个世纪以前就确立了自我
防卫杀人免责。法令没有任何措辞表明这种例外,人们不断尝试着调和自我防卫的法律处理和法令措辞之间的矛盾,但是在我
看来,这些努力仅仅是巧妙的诡辩。事实上支持自我防卫的例外是不能与法律条文的字义调和的,能与之调和的只有法律条文
的目的。正当防卫的例外与规定杀人构成犯罪的法令的真正调和是建立在下列推理上的:刑事立法的主要目的之一是阻止人们
犯罪。很显然,如果宣布在自我防卫中杀人构成谋杀罪,这种规定将不能起到威慑作用。一个人生命受到威胁时肯定会反抗攻
击者而不管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因此,依据刑事立法广义上的目的,我们可以有把握地宣布这一法令并没有打算适用于自我防
卫。当自我防卫免责的基本原理如此解释时,同样的推理显然可以适用于正在审理中的案子。如果以后任何人陷于本案被告所
处的悲惨处境,我们可以相信他们是生是死的决定不会受我们的刑法法典规定的控制。相应地,如果我们明智地解读这个实定
法,它不适用此案是显而易见的。实定法效力在这种情形下的退隐同样可以从几个世纪前我们的前辈对于自我防卫的考虑中得
到证明。法庭经过分析法律的目的,赋予法律字句相应的含义,当一个没有深入研究法律或考察法律所追求的目的的读者不能
立刻领会其含义时,就会有人大呼司法篡权了。我郑重声明,我毫无保留地接受这样的主张:法院受我们联邦法律的约束,它
行使权力服从于被正确传达的众议院的意志。我前面所使用的推理绝没影响对实定法的忠诚,尽管它提出区分合理忠诚和不合
理忠诚的问题。没有任何领导会要一个不能领会言外之意的仆人。再笨的女佣都知道当她被告知“削掉汤羹的皮并撇去马铃薯
的油脂”(to peel the soup and skim the potatoes)时,她的女主人所言非所
欲。她同样知道当她的主人告诉她“放下手头的事情赶紧过来”时,她的主人忽视了她可能此时正在做的是将她的婴儿从淋雨
桶里解救出来。我们有权期望审判官具有同样的智商。纠正明显的立法错误和疏漏不会取代立法者的意志,只是使其意志得到
实现。因此,我的结论是无论从哪个角度来分析这个案例,被告都不能被认定为谋杀了威特莫尔,有罪判决应该被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