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文章/ 洞穴奇案——观点二上

洞穴奇案——观点二上

2025-04-08 13:16  浏览数:243  来源:小键人15053388    

观点二探究立法精神
——福斯特法官陈词
一个人可以违反法律的表面规定而不违反法律本身,这是最古老的法律智慧谚语之一。任何实定法的规定,不论是包含在法令
里还是在司法先例中,应该根据它显而易见的目的来合理解释。我感到震惊的是:为
了摆脱这一悲惨案例带来的窘境,首席法官本应立刻向同事提议采取一种权宜的方法,这虽然让人无奈却是再明显不过了。我
认为在这个案子里,我们联邦的法律比这些不幸的探险者的命运更受考验。如果法庭宣布,根据我们的法律这些人已经构成犯
罪,那么,无论上诉中的这些相关人员最终命运如何,从常理上看,我们的法律本身就是犯罪。当法庭宣称我们所维护和阐释
的法律迫使我们做出令人羞耻的结论,只能借助于出自行政长官个人意愿的赦免才能摆脱这一结论,在我看来,这等于承认这
个联邦的法律不再彰显正义。在我看来,我们的法律不会迫使我们得出这些人是谋杀犯的荒谬结论;相反,我认为,我们的法
律应宣布他们完全无罪。我把这一结论建立在两个独立的理由上,其中任何一个都足以证明被告应被宣告无罪。案发时他们不
在联邦法律管辖下第一个理由建立在一个可能会引起争议的前提之上,除非它能得到客观公正的分析。我持的观点是,联邦所
颁布的法律或实定法(指相对于自然法而言的、由人所制订的法律——译注),包括所有的法令和先例,都不适用于本案,能
代替它们裁决此案的是欧洲和美国的古典作家所说的“自然法”。这一结论依据的主张是,我们的实定法是建立在人们在社会
中可以共存这一可能性之上的。在人们不可能共存的情况下,我们所有的先例和法律所赖以存在的前提就不复存在了。一旦这
一条件不存在了,在我看来,我们的实定法也就不再有效。我们不太习惯把法律谚语“法律存在的理由停止时,法律也随之停
止”适用于我们的整个实定法,但我相信在本案中,这一法律谚语应该是适用的。所有实定法应该建立在人类可能共存这个基
础之上,这一主张对我们来说或感陌生。但这不是因为它所包含的真理是陌生的,只是因为这个真理如此明显和普遍,以致我
们很少评论它。如同我们所呼吸的空气遍及我们的周围,以致我们忘了它的存在,除非我们突然失去了它。不管我们的各个法
律分支追求的具体目标是什么,稍加思考就不难明白其所有目标的根本指向都在于促进和改善人的共存状态,调节共存状态下
相互之间关系的公正和平等。当人可以共存的这一前提不复存在,就像案例中极端的情景下,只有剥夺别人的生命才可能生存
时,支撑我们整个法律秩序的基本前提也就失去了它的意义和作用。如果本案的悲剧发生在我们联邦领土之外,没有人会认为
我们的法律适用于他们。我们承认管辖权是以领土作为基础的。这一原则的理由无疑是明显并且少有争议的。我认为这一原则
的基础假定,是当一群人共同生活于地球上同一特定区域时,才可能把同一种法律秩序强加给他们。领土原则是以假定人们应
该在一个群体内共存为基础的。所有法律也都以此为基础。现在我主张一个案子也许可以从道德上脱离法律秩序的约束,如同
从地理管辖上脱离法律秩序的约束。如果我们注意法律和政府的目的,注意实定法赖以存在的前提,就会发现本案被告在做出
他们性命攸关的决定时,是远离我们的法律秩序的,就像他们远离我们的领土上千英里之外一样。即使从物理的意义上看,坚
固的岩石把他们的地下牢狱与我们的法庭和执行人员隔离开来,要移开这些岩石也需要付出非同寻常的时间和努力。因此,我
的结论是:当威特莫尔的生命被被告剥夺时,用19世纪作家的精巧语言来说,他们并非处在“文明社会的状态”,而是处在
“自然状态”。这导致我们联邦颁布和确立的法律并不适用,他们只适用源自与当时处境相适应的那些原则的法律。我毫不犹
豫地宣布,根据那些原则,他们不构成任何犯罪。被告所作所为依据的是由威特莫尔本人首先提出并经所有人同意的生死协定
。既然,他们非同寻常的困境使调节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惯用原则没法适用,这一点显而易见,那他们有必要起草新的“政府宪
章”以应对他们所面临的处境。自古以来,众所周知,法律或政府的最基本的原则建立在契约或协议观念之上。古典思想家(
特别是1600年到1900年间的)习惯于把政府本身建立在一个假定的原始社会契约上。批评者指出这一理论与众所周知
的史实相矛盾,主张政府是以理论假定的方式建立起来,并没有科学的证据。伦理学者回应道,即使从历史的眼光来看,契约
是虚构的,契约或协定的观念为政府权力包括剥夺人生命的权力提供了唯一的伦理证明。政府权力的正当性只能从道德上论证
,即:这种权力是理性的人为了要建设某种新秩序,以使他们能够共同生活,而相互同意和接受的一种权力。值得庆幸的是,
我们的联邦没有被困扰祖先的问题所纠缠。我们把“政府建立在人们的契约或自由约定之上”当作历史事实。考古学证据所证
实的是,在大螺旋之后的第一时期,大毁灭的幸存者自愿集合起来起草一份政府宪章。诡辩的作家提出远古的定约人是否有权
利约束未来的后代。但事实仍然是:我们的政府可以沿着毫不间断的轨迹追溯到那份原始宪章。因此,如果我们行刑的人有权
结束人的性命,如果我们郡治安官有权把拖欠债务的承租人赶到大街上,如果我们的警察有权把纵酒狂欢者投入监狱,那么这
些权力在我们祖先的原始契约里可以找到道德正当性。如果我们无法找到法律秩序的更高本源,又怎能期待这些行将饿死的不
幸的人找到更高的本源来支援他们为自己而选择的秩序?我认为我刚刚详细阐述的论点不可能有任何理性的回答。我意识到,
很多读到这些观点的人接受起来可能会感到一些不舒服,他们将怀疑导出这么多陌生的结论的论证,背后是否隐藏着不为人知
的诡辩。然而这些不舒服的根源很容易辨认。人类生存的通常条件使我们倾向于把人类生活当成绝对的价值,在任何情况下都
不容牺牲。这一观点有许多虚伪的成分,即便是适用到日常的社会关系中。我们面前的这个案子就能证明这个道理。在移开洞
口岩石的过程中,十个工作人员牺牲了。指挥救援工作的工程师和政府官员难道不知道工作人员的作业有危险,会严重威胁工
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吗?如果说为了营救被困的五个探险者,牺牲这十个人的性命是合适的,为什么我们要说这些探险者达成牺
牲一个人以挽救四个人的安排是错误的呢?我们所规划的每一条高速公路、每一个隧道、每一座建筑,在建造过程中都可能危
及生命安全。把这些工程汇总起来,我们可以大致计算出建设这些工程项目将会牺牲多少人的性命。统计学家可以告诉你建造
一千英里的四车道的混凝土高速公路平均需要付出的生命。然而,我们故意或心照不宣地承受和付出这些代价,因为假设生者
所获得的价值远远超过这些损失。如果可以用此来评价在地面上正常运转的社会,我们如何评价被告和他们的伙伴威特莫尔在
绝境之中假定的人类生命的绝对价值?



声明:以上文章均为用户自行添加,仅供打字交流使用,不代表本站观点,本站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特此声明!如果有侵犯到您的权利,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

字符:    改为:
去打字就可以设置个性皮肤啦!(O ^ ~ ^ 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