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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 期间、送达

2025-04-05 21:19  浏览数:187  来源:Kukulkan    

第八十五条 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法定休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交邮
的,不算过期。第八十六条 当事人 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
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第二节 送达第八十七条 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
明收到日期签名或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第八十八条 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
。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亲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
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其他组织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
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第八十九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
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
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居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
为送达。第九十条 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通过电子方式送达的判决
书、裁定书、调解书,受送达人提出需要纸质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送达信息到达受送达人特
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第九十一条 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
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第九十二条 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
。第九十三条 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转交。受送达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通过其所在强制性教育机构转
交。第九十四条 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诉讼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以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
期。第九十五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
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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