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章 回避
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
案件公正审理的。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
们回避。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前三款规定,适用于法官助理、书记员、司法技术人员、翻译
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
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
,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第四十九条 院长担任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
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决定。第五十条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
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
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