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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被申请人赵某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1民终80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
请再审。本院于2024年4月17日作出2024京民申311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
案再审申请人北京某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某、张某,被申请人赵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
审理终结。北京某置业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请求一、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1民终8020号民事判决
及北京市门头沟沟区人民法院2021津0109民初1228号民事判决书。2、依法改判赵某赔偿北京某置业有限公司6
万元。事实和理由,一、北京某置业有限公司有新的证据证明本案所涉6万元装修押金款为曹某收取后转给赵某。赵某收取6
万元押金款后擅自扣留的行为以损害公司利益,故应依法改判赵某赔偿北京某置业有限公司6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第147条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自2017年4月至2020年9
月,北京某置业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及工商登记档案中显示,赵某任北京某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曹某作为北京某置业有限公
司的员工,收取案外人装修押金6万元款项后,并已将上述款项交给赵某,但赵某作为北京某置业有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其在收到涉案6万元款项后,未将该款上交北京某置业有限公司,损害了公司利益。故赵某应赔偿北京某置业有限公司6万元
。北京某置业有限公司一审第七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赵某返还以个人名义收取未入账的装修押金。6万元物业费。虽然原
判认为,北京某置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缺乏充分证据证实。据此驳回北京某置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但北京某置业有限公
司在2023京0109民初1673号民事案件中,取得了曹某将6万元支付给赵某的新证据材料。自知道之日起未满六个
月,且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故赵某应当向北京某置业有限公司赔偿6万元。2、在已经生效的关联案件,北京某置业有限
公司诉赵某损害公司利益纠纷案中,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京0109民初4255号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
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京01民终12588号判决书一二审法院生效判决确认了赵某收到涉案5万元业主押金后未上交
公司,擅自扣留,违反了忠实义务,损害了公司利益,被判赔偿北京某置业有限公司5万元。本案为关联案件,案情相同,理
应获得支持。综上所述,赵某在担任北京某置业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间。侵占公司6万元财产,损害公司利益。故北京某
置业有限公司依法申请再审,请求法院依法改判赵某赔偿北京某置业有限公司6万元。赵某辩称,北京某置业有限公司的再审
请求不成立,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其提交的新证据不足以推翻原判决。应予以驳回。理由如下,一、涉案款
项系北京某置业有限公司偿还赵某的垫款属于合法款项,不存在损害北京某置业有限公司利益的情形。首先,北京某置业有限
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存在款项入账不规范的情况,这是事实,但赵某并未因此损害北京某置业有限公司的利益,这也是事实。本
案的款项互抵源于北京某置业有限公司某业主购房后的退款。2016年1月,北京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某投资开发
有限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位于莲石湖西路98号院一号楼一层104的房屋。合同约定购房款为764.43万
元。而北京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2014年5月8日、2014年12月19日分两笔向北京某置业有限公司合计支付8
00万元购房款,因此多支付了购房款35.57万元。另外,上海某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现名称为北某德企业管理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某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还向北京某置业有限公司支付了800万元,购买位于莲石湖西路98号院一号
楼一层103的房屋,购房款为777.99元,因此多支付了购房款22万元。北京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和上海某投资管
理咨询有限公司实际是一个老板控制,共同委托王某处理。因上述两笔款未能及时退还,2017年5月18日,北京某新能
源科技有限公司向北京某置业有限公司发送了律师函,要求北京某置业有限公司退还上述两笔多付的房款,本息共计68万多
元款项。经赵某与王某多次沟通协商,对方同意退还40万元即可,但提出的条件是要求退还至个人账户。因北京某置业有限
公司对公账户无法对个人退款,故安排赵某从个人账户代为退款,后续以公司其他费用偿还赵某的垫款。赵某在2018年分
两笔向对方指定账户,账户名为王某、李某支付了垫款,李某是王某的母亲。经此安排,在此之后,北京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
司和上海某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未再向北京某置业有限公司讨取任何退款。北京某置业有限公司账面上现在也未体现对北京
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和上海某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有应付账款。这本是赵某为了公司利益,即为了公司少退二十余万元而
做出的安排和牺牲,不想现在由付出者承担了巨大的风险,北京某置业有限公司通过收取部分费用未入账的方式,偿还了赵某
垫付的部分款项,其中就包含了涉案的6万元。本案虽仅为6万元,但它是整体交易中的一个片段。正是因为赵某帮助公司解
决了退款难题,才反映出了赵某截留了6万元的假象。其实证明此事也很简单,结合律师函,北京某置业有限公司能不能拿出
像北京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和上海某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退款的凭证?一个公司已经发出了律师函,其下一步合理的逻
辑就是应当在未满足自己合理要求时提起诉讼,但北京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和上海某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并未起诉多年,
也未再通过法律途径追索,这本身就说明了北京某置业有限公司与北京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和上海某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的欠款纠纷已经得到实质解决。北京某置业有限公司现在只要证明其退款,那么赵某的收取垫付的6万元就成为未入账的截流
行为。如果北京某置业有限公司未退款,经过七年的时效,北京某置业有限公司也不存在继续退款的可能。北京某置业有限公
司享有了赵某垫款的利益。不应当继续追究因财务制度不健全而支付给赵某的款项请求。法院要求北京某置业有限公司出具退
款给北京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和上海某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证据。2、赵某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并非本人意志,且不
存在任何过错。从始至终,赵某都是在维护北京某置业有限公司的利益。因北京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和上海某投资管理咨询
有限公司威胁再不退款,将查封北京某置业有限公司的账户。为保障公司正常经营,才会安排赵某用个人账户退款。赵某的行
为属于依公司意志进行的职务行为,其行为效力应归属于公司本身。北京某置业有限公司知晓该情况。赵某在此过程中不存在
损害或者侵占公司利益的故意或者过错。3、北京某置业有限公司对于整个过程知情且同意,且涉案事实系北京某置业有限公
司财务管理混乱及过错导致,与赵某无关。为什么不入账还能开出财务收据?这不是赵某安排财务做出的结果。两笔收据均盖
有公司印章,印章掌握在财务人员手中,说明公司财务已经知悉并认可收到款项。同时,审理本案必须结合北京某置业有限公
司欠付赵某40万元的事实。该款项仅是用于偿还赵某的垫款。结合北京某置业有限公司亦有其他偿还赵某欠款的记录,而其
他还款均有对应的财务收款发票。这些均说明北京某置业有限公司对偿还垫款事实明确知悉。4、北京某置业有限公司没有遭
受任何损失。综合前述事实,赵某不存在任何过错,也没有给北京某置业有限公司造成任何损失。北京某置业有限公司提起本
次诉讼的行为确属恶意,其诉求不应得到支持。五原判决载明,北京某置业有限公司证据无法证明其主张的事实与赵某有关,
也不足以证明赵某未尽勤勉忠实义务,新证据不足以推翻。6、北京某置业有限公司主张的6万元是押金,性质上不属于公司
收入,是往来款。押金缴纳当事人明确表示未向北京某置业有限公司主张返还,故北京某置业有限公司没有损失的事实存在。
2023京0109民初1673号判决第六页。2019年5月,我公司装修完毕后,多次向曹某要求退还该笔款项,但一
直没有退还。后第三人于2021年主张将押金转为物业费,我方未再主张过退还该笔款项。该判决及案件中的证人证言证明
,缴纳该6万元的或某没有向北京某置业有限公司主张过返还该笔6万元。故北京某置业有限公司没有该笔6万元的损失。7
、赵某将代收的款项用于冲抵应支付给案外人的费用合理,未损害公司利益,是债务抵消,赵某没有过错。赵某为了北京某置
业有限公司的利益。为北京某置业有限公司垫付了款项,减少了损失,后续从收入中冲抵债务是合法的,没有损害北京某置业
有限公司的利益,应被法律允许和支持。综上,北京某置业有限公司在财务规范上是存在欠缺的。但此种欠缺仅仅造成北京某
置业有限公司在财务物入账中的瑕疵。结合实际情况,赵某非但没有非法占有该6万元。反而是为了公司利益主动承担的结果
。现有财务资料均在北京某置业有限公司处。北京某置业有限公司截取出片段的财务凭证,恶意掩盖实际交易过程,导致6万
元仍以押金的性质停留在账面上。对于赵某提出的证据,北京某置业有限公司未能提出合理的解释和采取任何实际的操作。实
际上证明了北京某置业有限公司并无任何返还押金的必要和可能。北京某置业有限公司利用占有公司资料的优势地位,隐瞒交
易过程,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结合6万元的押金性质债务冲抵,即缴费当事人没有向北京某置业有限公司主张过返还的实际情
况。北京某置业有限公司的新证据仅能证明赵某收到了该笔6万元。没有证明北京某置业有限公司存在任何损失,赵某存在任
何过错。相反,赵某债务冲抵的转付行为,恰恰是他履行勤勉和忠实义务的体现。否则,购房者发出律师函后,如未能妥善解
决,必然当时就产生诉讼纠纷,北京置业有限公司的损失将更大故北京某置业有限公司的新证据无法推翻原审判决对事实的认
定和适用法律,请法院驳回北京某置业有限公司的再审请求。北京某置业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判令赵某返还虚
构人员冒领工资合计29.82万元。2、判令赵某返还擅自给自己增加的工资及擅自发放的过节费、加班费、十三薪和疫
情补贴计22.87万元。3、判令赵某违反返还违规向赵某发放工资合计3.05万元。4、判令赵某返还公款旅游费
用合计2.08万元。5、判令赵某返还租用第二个办公室支出。的费用合计10.68元。6、判令赵某返还补偿恢复物
业购电系统费用2440元。7、判令赵某返还以个人名义收取未入账的装修押金6万元、物业费8.08万元,供暖费2
.65万元,水电费2.54万元,地下车库车位停车费3.54万元,电梯使用维护费2万元,充电桩安装费820
0元,本项合计25.63万元以上,1至7项合计返还94.37万元。8、判令赵某返还第一项至第七项资金占用利
息。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1月,北京某置业有限公司工商登记变更,经理由廖云智变更为赵某,任职期限三年,法
定代表人由廖某变更为赵某。2017年4月,北京某置业有限公司向工商登记机构提交股东会议决议、董事会决议,北京某
置业有限公司将赵某登记为董事会董事长。北京某置业有限公司陈述,上述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签字为虚假,但认可期间
赵某的董事及董事长身份。北京某置业有限公司形成股东会决议。决议如下,同意免去赵某、田某董事职务。选举何某、曲某
、李某、廖某、王某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赵某主张北京某置业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不成立,向北京某置业有限公司提起
诉讼。北京某置业有限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北京某置业有限公司称,赵某违反忠实和勤勉义务,损害了公司利益。其主张一虚
构人员冒领工资,擅自给自己增加工资,擅自发放过节费、加班费、十三薪和疫情补贴,违反向赵某发放工资,就其主张向一
审法院提交2017年至2020年期间的工资表。赵某对于工资表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可,主张十三薪及相关补贴的发放系北
京某物业有限公司惯例,所有员工工资、补贴等均通过公司财务人员审核并同意发放。赵某是因为办理实习证明,所以当时赵
某的一部分工资走了赵某的账户进行的发放疫情补贴,是因为当时新华公寓有很多回国人员需要管理,公司人员付出了大量的
精力,所以其向财务人员建议发放。2、将停车费计入公款旅游费用,就其主张提供excel表格,加盖了北京某置业有限
公司财务章。赵某认为,excel表格系北京某置业有限公司自行制作,但加盖了公司财务章。认为加盖财务章证明财务知
晓,不能证明不入账,且未审批,也未显示出游人、报账人姓名,不足以证明该费用与赵某相关。3、租用第二个办公室支出
的费用提交水利部机关事务局与北京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物业管理协议。赵某对于真实性予以认可,认为因北
京某置业有限公司地理位置偏僻,公司相关事务需要与水利部机关事务局进行沟通,为方便协调,故租赁办公场所,该交易并
非关联交易,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4、恢复物业购电系统费用,提交购电系统购置报销单据。赵某主张北京某置业有限公司
强行闯入物业办公室购电系统购置,系因现股东管理不善导致,并非其原因导致。5、工作人员以个人名义收取未入账的装修
押金、物业费、供暖费、水电费、地下车库车位停车费、电梯使用维护费、充电桩安装费。就其主张提供曹某与霍某的电子银
行回单以及北京顺平盛世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赵某对于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认为上述费用应由工作人员转交
,与其没有关联。上述费用冲抵北京某置业有限公司应当返还案外人的费用。北京某置业有限公司财务人员对于该情况非常清
楚,不认可证明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