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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七)项规定的“持枪抢劫”是指行为人使用枪支或者向被害人显示持有、佩戴的枪支进行抢
劫的行为。“枪支的概念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的规定。2006年6月8日最高法《关于审理抢劫、
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5]8号),对审理抢劫、抢夺犯罪案件中较为突出的几个法律适用
问题,意见如下:一、关于入户抢劫的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
,认定”入户抢劫“时,应当注意以下三个问题:一是”户“的范围。”户“在这里是指住宿,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
和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棚等不应认定为
”户“。二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进入他人住宿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抢劫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抢
劫等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不属于“入户抢劫”。三是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
在户内。入户实施盗窃被发现,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如果暴力或
者暴力相威胁行为发生在户内,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如果发生在户外,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二、关于在公共交通工具
上抢劫的认定公共交通工具承载的旅客具有不特定多数人的特点。根据《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二条规定,“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主要是指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船只、飞机等正在运
营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上针对司售、乘务人员抢劫,在未运营中的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上针对司售、乘务人员抢劫的、或者
在小型出租车上抢劫的,不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