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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实践到理论:《民法典》离婚冷静期制度设置

2024-12-16 00:59  浏览数:21  来源:小键人14662286    

从实践到理论:《民法典》离婚冷静期制度设置
隋丽丽
摘要:《民法典》设立的离婚冷静期制度集合了先前的预约离婚与试验离婚两种制度优势,但由于制度
处于颁布实施的初期,离婚冷静期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诸多问题。离婚冷静期制度是否包括诉讼离婚
冷静期制度、登记离婚冷静期制度是否要进行区分适用、登记离婚冷静期制度实施过程中是否要建立调解制
度存在争议。登记离婚冷静期制度在实施过程中需要进行区分适用,建立调解制度在离婚冷静期的适用,以
确保我国离婚冷静期制度能更好地实施。
为预防国内轻率离婚现象、维护婚姻家庭关系和谐、稳定,我国《民法典》在登记离婚制度中新增了
离婚冷静期制度,然而,在实施过程中社会仍存在不同的见解:第一种是支持离婚冷静期制度实施,他们
认为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设立,保障了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的真实性与一致性。第二种是反对离婚冷
静期制度实施,认为冷静期制度的设立不能使人冷静,反而可能会激化矛盾。由此可见,离婚冷静期
制度的合理性仍有争议。本文通过探讨“预约离婚”与“试验离婚”两种经验模式的不足,来证实我国建
立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合理性。其次,证成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建立维护了我国婚姻家庭关系。最后,本
文对具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详细分析,并呼吁立法者要区分适用离婚冷静期制度,建立调解机制在我国
离婚冷静期制度的适用,使制度发挥其价值为目标。
一、离婚冷静期制度解决冲动型离婚的实践透视
有学者以年龄段为标准统计了2020 年1至6月温州、青岛、中山、太原、邢台五个不同地区的基层
民政部门的离婚数据,五个地区在20至30岁之间的离婚比例普遍在20%左右,其中青岛、中山、太原
三个地区在40至50岁之间的离婚率达到了22%以上,30 至40 岁之间的离婚比例占比最高,达到了所
占地区的47%以上。由此观之,离婚基数庞大的群体处于30至40 岁之间的夫妻,这一年龄段人群
的离婚现象也直接导致了我国草率离婚数量的上升,为防止轻率离婚现象,我国离婚制度从“预约离
婚”到“试验离婚”进行了积极努力的探索。2012年4月浙江省慈溪市民政部门实施了预约离婚登记制
度,在2012 年4 月至2012 年11 月期间,进行预约离婚的夫妻共计1992 对,经过为期一周的冷静后,
实际离婚人数为1045 对。2004 年河北省张家口市阳原县城镇法院适用了试离婚制度,在适用为期一
年内,共有7起离婚案件进行了试离婚,其中有6起离婚案件的夫妻双方选择了撤诉。
婚姻登记机关适用“预约离婚”与司法机关进行的“试离婚”受到了多数人的反对。在预约离婚方
面,有观点认为,预约离婚缺少畅通的预约通道,预约过程像“预约挂号”一样难。在试离婚方面,有
观点认为,试离婚制度对想摆脱婚姻束缚的一方,找到了不用履行夫妻义务的机会。因此,两种制度
存在的问题也就导致了它们最终没有在立法方面得以体现,直到2020年立法者将登记离婚冷静期制度
写进了《民法典》当中,《民法典》第1077 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
任何一方不愿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这样的立法考量,解决了预约离婚与
试验离婚两种制度存在的弊端。
二、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功能分析与价值立场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1950 年《婚姻法》确立了离婚自由原则,以上海为例,从1950年到1953 年期间
由离婚仅有的40 对增加到了3.5 万对,在1985 年至2003 年粗离婚率从0.7%增到了3.3%。
2003 年《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出台,废除了离婚一个月审查期的规定,在2003 年至2016 年上海
粗离婚率从3.3%增到了8.3%。上述数据表明,在对协议离婚制度变革的过程中,通过减少离婚手续办理的复
杂程序,确保了公民离婚自由权利的实现,然而,协议离婚制度的变革却成为了滋养草率离婚现象的土
壤。追求公平、正义、等价值为前提,建立稳定、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是我国婚姻制度的价值取向,对于
草率离婚现象,马克思始终坚持主张理性对待离婚,反对草率离婚,他认为:离婚是对已经死亡的婚姻的
揭示,“是婚姻内部崩溃的记录”。笔者赞同这样的说法,如果离婚过于自由,且一方想离就离,这就
像可以随意撤资的合伙,如果投入回报不确定且无法律保障,没有哪个合伙人会全心投入。因此,对于
滥用离婚自由的人们需要提供一个理性冷静的机会,以珍视家庭的价值。家是孕育情感的地方,其情
感具有可沟通性,其纠纷具有可修复性。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设立,就是为了挽救危机的婚姻家庭关
系,从根本上避免草率离婚现象带来的负面影响。
三、离婚冷静期制度适用的现实困境与实践难题
( 一) 离婚冷静期制度设立过于绝对
对离婚冷静期制度设置方面,比较法上有“区分设置”和“不区分设置”两种立法模式。“不区分设
置”是指针对所有前来登记离婚的夫妻进行无差别的适用,“区分设置”是指针对有无未成年子女的家
庭、有无家庭暴力现象的家庭,进行区别适用离婚冷静期制度的情形。比如,《韩国民法典》第836 条规
定,对遭受家庭暴力的一方当事人,法院可以缩短或者免除离婚冷静制度的适用,对有未成年人的家庭
将冷静期限由一般情况的1 个月延长到了3 个月。1996 年《英国家庭法》规定,对有未成年子女
的家庭,反省期限可在原来9个月的基础上延长6个月。
离婚冷静期制度进行“不区分设置”和“区分设置”的两种方法,涉及以下两个问题:一是离婚冷静
期制度设立期限长短问题,二是离婚冷静期制度是否可以规定免除的情形。笔者认为,如果设置期限
过长,长时间的冷静就是一种搁置。如果设置期限过短,对于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来说,很容易导致未
成年子女的利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其次,如果对所有进行登记离婚的夫妻进行无区分的适用,当一
方有严重的家暴、遗弃或虐待这类侵害情形时,容易使另一方受到“二次伤害”。因此,《民法典》应区分
设置离婚冷静期,以弥补目前制度上的不足。
( 二) 离婚冷静期制度欠缺调解机制
韩国设置离婚熟虑期制度,该制度不仅帮助离婚当事人普及离婚法律知识,同时也为他们进行一
些心理疏导等工作。葡萄牙夫妻在申请解除婚姻关系前,二人需要参加一场会议,其目的就是对双方进
行调解。我国离婚冷静期制度实施主体是民政部门,民政部门相关成员对相关离婚法律知识不够
了解,调解方法和手段极度欠缺,虽然多数去民政部门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他们的矛盾争议小于诉讼
离婚的夫妻,但在社会实践中,不免还是存在一些矛盾争议较大的夫妻选择了登记离婚,对于这类矛盾
争议较大的夫妻,他们很难做到通过自行的冷静思考去发现各自存在的问题,长此以往,这类夫妻很有
可能会被动等待冷静期的结束,民政部门相关成员如果仅仅通过夫妻自行冷静的方式会错过夫妻和未
成年人心理修复的最佳时机,也就会使离婚冷静期制度形同虚设。因此,我国离婚冷静期应确立起专
业的调解机构,以完善登记离婚冷静期制度存在的不足。
四、对《民法典》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完善与设想
( 一) 区分设立离婚冷静期制度
虽然所有夫妻双方选择离婚均基于一定的家庭矛盾,但是一旦将问题细化,就会发现每一个离婚案
件所发生的事由、事态发展的复杂程度是不尽相同的,如果在所有离婚案件中都适用离婚冷静期,反而
不利于夫妻矛盾的有效解决。笔者认为,在实践中我国婚姻登记机关对前来进行登记离婚的夫妻可以
以危机婚姻和死亡婚姻为标准,区分适用登记离婚冷静期。死亡婚姻的状态是只想通过某种救济来趁早解
除痛苦的状态,最为典型的就是有家暴的情形,如果家暴情形仍设置离婚冷静期,无疑是在助长施暴者
的行为,因此,我国法律应对有家庭暴力情况的不再适用离婚冷静期制度。
危机婚姻指夫妻双方虽有矛盾,但夫妻关系并没有达到不可救药的地步。笔者认为,针对危机婚
姻尚有挽回婚姻关系的可能,应当进行冷静期的适用。从国外经验的借鉴来看,多数国家所设置的冷
静期最短都在3个月,但是,基于我国夫妻在进行“试验离婚”时,有设置3个月冷静期,最终选择离婚
的情况,因此,对于矛盾较小的夫妻,可以通过为期1个月自行冷静的方式,而对于矛盾较大和有未成年
人的家庭来说,可以设置3个月的离婚冷静期,这样的做法,既提高了相关部门的办事效率,又注重了未
成年人利益的保护,实现了登记离婚冷静期制度效率与公平的统一。
( 二) 明确离婚冷静期制度内适用调解机制
首先,我国民政部门应建立与加强调解队伍的建设。专业的调解机构和调解队伍能够准确地把握
离婚夫妻之间的争议,并有效地缓解夫妻矛盾。因此,在调解制度适用的前期,民政部门需多与专业的
调解机构进行强强合作,聘请在社会各界能够有效解决婚姻家事纠纷方面的专家,比如大学教授、心理
咨询师、律师、家庭支援中心的职员等,民政部门可以将这些参加婚姻调解工作的相关人员,以轮流排
班的方式参与到调解工作中来,缓解案多人少的问题。在进行调解工作时,民政部门相关人员应参
与其中,学习相关专家为离婚当事人进行说服劝解、批评教育等方式来解决问题的经验。
其次,我国民政部门在调解过程中应确保当事人的隐私不被侵犯。调解制度的设立也极容易导致
民政部门在调解过后,因保密工作不到位而侵犯了夫妻的婚姻隐私,为避免因调解的适用而导致离婚
夫妻的家庭私事被外扬的现象,对调解制度中的保密工作,应以法律的形式加以明确,侵害当事人隐私
的相关人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结语
近几年来,因由离婚引起了各种社会问题,使多数年轻人选择不愿意结婚,该种情况影响了社会的
良性稳定,为了维护我国婚姻家庭关系的平稳运行,首先,我国民政部门应以死亡婚姻和危机婚姻为标
准,对离婚冷静期制度进行区分适用,将死亡婚姻以及因家庭暴力有损害一方当事人利益的离婚群体排
除在该制度的适用范围外,以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得到有效维护。其次,我国立法需要将调解机制融
入我国离婚冷静期制度之中,以辅助我国离婚冷静期制度的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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