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契约
一切社会之中最古老的而又唯一自然的社会,就是家庭。然而孩子也只有在需要父亲养育的时候,才依附于父亲。这种需要
一旦停止,自然的联系也就解体。家庭本身就只能靠约定来维系。
强力并不构成权利,而人们只是对合法的权力才有服从的义务。即使是最强者也决不会强得足以永远做主人,除非他把自己的
强力转化为权利,把服从转化为义务,但这是荒谬的。
社会契约的核心问题:要寻找出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维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
这一结合而使得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其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地自由。
社会公约在公民之间确立了这样的一种平等,以致他们大家全都遵守同样的条件并且全都应该享有同样的权利。人类由于社会
契约而丧失的,乃是他的天然的自由以及对于他所企图的和所能得到的一切东西的那种无限的权利;而他所获得的,乃是社会
的自由以及对于他所享有的一切东西的所有权。基本公约并没有摧毁自然的平等,反而是以道德的与法律的平等来代替自然所
造成的人与人之间的身体上的不平等。
唯有道德的自由才使人类真正成为自己的主人。因为仅只有嗜欲的冲动便是奴隶状态,而唯有服从人们自己为自己所规定的
法律,才是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