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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项

2024-11-28 20:25  浏览数:156  来源:moko    

二、执行管辖
9.在国内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经仲裁机构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
基层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申请证据保全的,由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
10.在涉外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经仲裁机构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
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申请证据保全的,由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
11.专利管理机关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权受理专利
纠纷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12.国务院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海关依照法律、法规作出的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由被执行人住所地
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13.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当事人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当事人向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
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14.人民法院之间因执行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双方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15.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执行案件,因特殊情况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执行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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