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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章

2024-11-07 08:15  浏览数:141  来源:舍得    

第十七章 督促程序
第二百二十五条 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
支付令: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第二百二十六条 债权人提出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
第二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
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权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
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
行失效。
支付了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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