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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主观四题

2024-10-12 10:04  浏览数:53  来源:易易易易    

(一)事实一中,对苏某该如何处理?存在不同意见的地方,请说明理由。1.苏某与王某构成抢劫罪的共同犯罪。2.关于
苏某欺骗王某的行为,第一种意见认为,苏某构成诈骗罪。理由是,王某对苏某有3千元的债权。这属于财产性利益,值得刑
法保护。苏某骗免这种债务,构成诈骗罪,属于诈骗财产性利益。第二种意见认为,苏某不构成诈骗罪。理由是,王某对苏某
的这种财产性利益属于非法的财产性利益,法秩序不认可王某对销赃款的请求权,刑法对此不予保护。3.关于苏某逃出收费
站的行为,第一种意见认为,苏某不构成盗窃罪。理由是,第一,盗窃罪要求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占有。苏某并没有
将收费站享有的债权转移为自己占有。第二,这种逃费行为数量众多,如果定罪,过于扩大刑罚的处罚范围。刑法在此应保持
谦抑性。>第二种意见认为,苏某构成盗窃罪。理由是,第一,盗窃罪要求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占有,是针对有形财
物而言的,不适用于无形的财产性利益。盗窃财产性利益要构成盗窃罪,不要求转移占有,只要求苏某取得财产性利益,收费
站损失财产性利益。第二,苏某的行为导致收费站丧失了当场实现债权的可能性。这对收费站而言是一种财产性利益损失。同
时,苏某的逃费行为取得了财产性利益。
(二)事实二中,对苏某该如何处理?存在不同意见的地方,请说明理由。如果苏某
构成盗窃罪,请分析盗窃罪的被害人是谁。1.苏某构成故意杀人罪。2.关于苏某拿走银行卡的行为和取款行为,第一种意
见认为,该行为属于盗窃行为。理由是,苏某杀死王某后,王某对自己银行卡的占有状态在短时间内仍在延续。苏某盗窃银行
卡并使用,定盗窃罪。就被害人王某而言,该盗窃罪的行为对象是王某的存款债权。就被害人银行而言,该盗窃罪的行为对象
是银行的现金,因为ATM机里的现金属于银行占有并所有。银行卡由王某所有,苏某没有取款权限。第二种意见认为,该行
为属于侵占行为。理由是,王某死后,对财物便不再占有。苏某侵占银行卡并使用,定信用卡诈骗罪。
(三)事实三中,对苏
某的处理存在不同意见,请说明理由。第一种意见认为,苏某入户盗窃存折,构成盗窃罪。理由是,存折值得"入户盗窃"型
盗窃罪保护。由于盗窃存折已经构成盗窃罪,那么此后的取款行为不需要再定罪,将取款数额视为盗窃罪的既遂数额。第二种
意见认为,苏某入户盗窃存折,构成盗窃罪。苏某取款行为构成诈骗罪。理由是,第一,偷走存折只是偷走债权凭证,并未偷
走存款债权。取款行为才导致金某丧失存款债权。就金某的存款债权而言,苏某构成诈骗罪,属于三角诈骗,受骗人是银行职
员,受害人是金某。第二,该取款行为对银行构成诈骗罪,诈骗对象是银行的现金。苏某的一个取款行为同时构成两个诈骗罪
,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定一个诈骗罪即可。该诈骗罪吸收之前的盗窃罪。
(四)事实四中,关于苏某的取款行为,存在
哪些不同意见?请说明理由。1.第一种意见认为:(1)苏某挂失卡的行为(掐卡行为),构成盗窃罪。理由是,第一,苏
某在掐卡前在事实上没有占有卡内两万元资金。第二,苏某的掐卡行为导致银某无法支配卡内资金,使银某对卡内资金失去占
有,并且苏某对卡内资金建立了排他性占有。(2)苏某取现金的行为,第一种观点认为,苏某对银行构成诈骗罪,诈骗的行
为对象是银行的现金,因为苏某不是资金的所有人,没有取款权限。第二种观点认为,苏某对银行不构成诈骗罪,因为苏某有
取款权限。2.第二种意见认为,苏某构成侵占罪。理由是,苏某在掐卡前,在法律上占有卡内资金,因为苏某是名义上的卡
主。所以,对掐卡行为与之后的取款行为应一体看待。苏某的这些行为属于将银某所有、自己占有的资金变成自己所有,构成
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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