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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论述题(2017)

2024-09-25 14:49  浏览数:115  来源:一尾红    

根据材料,结合对“天理、国法、人情”的理解,谈谈现实社会的司法执法实践中,一些影响性的裁判、处罚决定公布后,
有的深获认同,取得良好社会效果,有的则与社会公众较普遍的认识有距离,甚至截然相反判断的原因和看法。
近年来,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些影响性的裁判,司法机关的判决公布后,有的获得了公众认同,取得了良好社会效果,
有的则与社会公众主流认识有相当距离,甚至相去甚远,
远如2006年广州的“许霆案”,近如2017年山东的“辱母案“。
此类现象反映出当前司法与社会之间复杂的关系,值得法律人深思和反省。
首先,这反映了法制现代化转型与法律传统文化之间的紧张。随着中国法治的不断进步,法律越来越发达和先进,法律中的
形式理性、程序正当、司法独立得到了充分体现。与此同时,中国有着自己独特的传统法律文化,中华法文化中”天理、国法
、人情“体现了中国人看待自我与社会、判断行为对错的重要标准。在现代化的过程中,当代法律制度与传统法律文化之间并
未完全协调,难免产生冲突。
其次,这展现了法律职业思维与社会大众思维之间的差异。法律人的思维重法律、重理性、重逻辑、重程序,习惯用冰冷的
规则裁判行为的对错并得出结论。但是,普通大众看待社会和思考问题更多采用道德判断和情感思维,更看重事情在情理上
正不正当,会强调处理结果的社会效果好不好。这两种完全不同的思维模式与价值取向,自然会导致对个案审判的不同评价。
面对上述法治转型期的问题,我们不能漠然无视,法律人不能对公众的不满和非议无动于衷。一方面,执法机关要不断开展
普法活动,让公众了解法律知识,认同法律理念。司法机关要加强与公众的沟通,裁判文书要加强释法析理,引导公众明白
裁判的逻辑,认同司法的判决。另一方面法学教育和法律人也应认真面对我们的传统法律文化与自己的政治、法律体制,在
法学研究和司法审判中,将现代法治的一般原则与中国自己的特殊国情相结合,寻求法律与情理间的平衡,实现法律效果与
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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