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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损失赔偿

2021-07-04 20:51  浏览数:1601  来源:小键人941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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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耿某、杨某因与被申请人张某、林某、某某市某某区某某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某某村委)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常民终字第14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耿某、杨某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耿某经营的是家庭作坊是错误的,耿某是个体工商户,
为某某市某某区小河康富车辆配件厂,经营形式为个人经营,非家庭经营,将杨某列为赔偿义务人没有法律依据;
(二)耿某不是火灾事故的责任人,在火灾事故中没有过错,不需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三)鉴定程序和结论是错误的,评估确定的火灾损失与事实不符,要求重新进行评估和鉴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对本案再审。
本院认为:(一)关于杨某和耿某是否应当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
某某市某某区某某镇小河康富车辆配件厂属个体工商户,尽管承租人和经营者是耿某,但作为个体工商户,
其经营应当以家庭财产为限对外承担责任,
况且杨某在某某市某某区公安消防大队所作的询问笔录中也陈述参与家庭作坊的经营,
故二审判决耿某和杨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二)关于耿某、杨某是否应对张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
根据消防部门的鉴定结论可以认定起火点在耿某经营的家庭作坊,原因主要是耿某在家庭作坊经营过程中管理不善所导致,
且耿某使用租赁房屋从事喷漆作业,未依法经过消防部门的消防审核、验收,耿某在主观上存在重大过错,
故耿某的家庭作坊引起火灾导致相邻的张某财产损失,当然应由耿某承担。二审法院考虑租赁人耿某经营的是易燃易爆物,
且未经消防审核、验收,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另外,张某本身经营的场所也未依法经过消防部门的审核、验收,故张某对损失的后果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
因此,二审判决责任分配是恰当。(三)关于鉴定程序和结论是否错误的问题。
某某市价格认证中心是具有合法价格鉴定资质的。其次,鉴定程序启动前,
一审法院依法通知耿某参加火灾现场勘察及评估,但耿某拒不参加。
故某某市价格认证中心结合一审法院提供的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表及物品清单进行了现场勘察、市场调查后作出了价格
鉴证结论书,符合法律规定。且在一审中鉴定人员亦出庭接受了当事人的质询,
耿某、杨某虽对鉴证结论提出了异议也申请重新鉴定,
但耿某、杨某未提出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在鉴定过程中存在鉴定程序严重违法或者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证据。
故二审依该鉴证结论作出判决并无不当。耿某、杨某要求重新评估和鉴定,缺乏法律依据。
因此,耿某、杨某的再审申请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适当,
应予以维持。
综上,耿某、杨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耿某、杨某的再审申请。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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