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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章

2024-09-15 18:26  浏览数:210  来源:舍得    

第五章 诉讼参加人
第一节 当事人
第五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
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
院规定。
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第五十三条 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第五十四条 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第五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时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
审理并经当事人统一的,为共同诉讼。
第五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
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
意。
第五十七条 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
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
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推选不出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与参加登记的权力人商定代表
人。
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
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决、裁定,队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力热发生效力。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的,
适用该判决、裁定。
第五十八条 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相关组织可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指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
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第五十九条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
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
分挥着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
裁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
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第二节 诉讼代理人
第六十条 无诉讼行为代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位诉讼。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
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的社区、单位以及有关
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第六十二条 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
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
证明,或者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第六十三条 诉讼代理人的权限如果变更或者解除,当事人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变更或解除,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对方
当事人。
第六十四条 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查阅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
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第六十五条 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之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
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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