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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与民法、民诉的结合

2024-09-03 09:04  浏览数:52  来源:13321792375    

破产法和民法结合
破产管理人对未完成合同的处理
1.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2、上述合同,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
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对未申报的债权的处理
1.案涉债权虽然未到期(或设定担保等),但依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只要是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成立的债权,
均列为破产债权,可以向管理人申报。
2.债权申报仅是为确立破产债权的一项程序安排,债权人不会因为未履行按期申报的程序而丧失其实体上的债权,
所以,《企业破产法》规定,未在法定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仍有权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
3.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后,仍有权提起诉讼,请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破产后债务的处理
破产万能句:为保证破产程序中债权人能够得到公平受偿.
1、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破产止息”规则同样适用于保证人。
在附有保证的情况下,主债务因进入破产程序而停止计息的,基于保证的从属性,其保证债权也应当一并停止计息。
2、“股东出资额”和“债务人欠股东之债”,两种权利性质不同,不能抵销。
3、善意形成(因破产1年前合同形成的)互负债权债务关系,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债权人可向管理人主张抵销。
4、《企业破产法》规定,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5、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6、破产申请受理后,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出现新的借款性质为共益债务,可优先于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后对股东及董监高的影响
1、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出资人尚未完全缴纳的出资加速到期,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2、债务人企业出现破产原因时,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3、债务人企业出现破产原因时,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获取的绩效奖金
(或在普遍拖欠职工工资情况下获取的工资性收入,或其他非正常收入)属于非正常收入,
管理人可主张上述人员予以返还。
破产时,无权处分物、在途货物的处置
1.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的,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
2.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
若标的物到达后要求取回的,不予准许。所欠货款,管理人应当列为普通债务。
3.无权处分发生在破产受理之前,原权利人因财产损失形成的债权以及第三人已支付对价而产生的债务,
均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
4.无权处分发生在破产受理之后,因管理人导致原权利人损害产生的债务以及第三人已支付对价而产生的债务,
均作为共益债务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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