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裁决书1
仲 裁 裁 决 书
穗海劳人仲案字〔2024〕2631 号
申请人:卓维维,男,汉族,1996 年 6 月 29 日出生,住
址: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
被申请人:广州中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海
珠区新业路 55 号之 21-A01-4。
法定代表人:钟孔乐,该单位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辉龙,男,广东金卓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余历志,男,广东金卓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卓维维与被申请人广州中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关于
双倍工资、经济补偿等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本委依法受理并进
行开庭审理。申请人卓维维和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李辉龙、
余历志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仲裁情况及答辩意见
申请人于 2024 年 3 月 25 日向本委申请仲裁,提出如下仲
裁请求: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1 月 30 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55000 元;二、
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22500 元;三、被
申请人支付申请人 2022 年 5 月 1 日至 2024 年 3 月 19 日工资
114368 元;四、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因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
酬的加付赔偿金 57184 元;五、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 2021 年
11 月 30 日至 2024 年 3 月 19 日未休年休假薪资 5095 元。
被申请人辩称:2019 年下半年,中铁十局集团第三建设有
限公司将肇庆市大旺高新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工程发包给
广东电白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电白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又将
该工程分包给肇庆民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人自 2020 年
12 月入职肇庆民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任测量员一职,负责上述
项目工程的工地测量、放线、记录等工作,后被调岗负责与总
包公司及分包公司衔接工资发放手续、完善结算竣工资料、协
助项目收尾管理工作等。申请人因个人及家庭情况,向肇庆民
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出在广州缴纳社保的要求,肇庆民欣建
筑劳务有限公司同意后遂委托股东雷三超所控制的被申请人在
2022 年 5 月前为申请人代购买社保及发放相关费用,由于建设
项目管理需要,2022 年 5 月后,申请人的劳动报酬才按总包要
求通过专户管理账户发放。申请人工作无需服从我单位的安排
及管理,亦不受我单位规章制度的约束,同时,申请人提供的
劳动并非我单位的业务范围,而系肇庆民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的业务范围。我单位在 2022 年 5 月前为申请人购买社保、公积
金及发放相关费用完全是受肇庆民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委托
而为,我单位与申请人之间并无任何经济法律关系,亦不具备
构成劳动关系的实质要件。申请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有催发
工资的行为,申请人主张我单位拖欠其长达两年之久的工资,
明显不符合常理及日常交易习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