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人格否认及债务问题
1、某某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公司之间人格高度混同(人员、财务、业务等),导致各自财产无法区分,
公司无法体现独立意思和独立财产,丧失独立人格。
3、股东操纵公司,使公司完全丧失独立性,实质是恶意利用公司独立人和股东有限责任把投资风险转嫁给债权人。
4、股东的上述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应当否认公司人格,由滥用公司控制权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出资与债务清偿
1、(前提:出资未到期)即使股东享有期限利益,但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
公司或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该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2、(前提:出资已经违约)该股东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责任,
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3、(前提:抽逃出资)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其协助者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债务清偿顺序
1、根据公平原则,若公司债权人同时是该公司股东,且该股东有出资不足、抽逃出资、
不当控制公司等情形,对外部债权人优先清偿。
2、根据“深石原则”,若公司债权人同时是该公司股东,当公司存在“关联债权”和“外部债权”时,
对外部债权人优先清偿。
3、作为清算义务人的董事,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应当承担致使公司无法清算的赔偿责任。
关联交易与损害责任
《公司法》并未禁止关联交易,但当关联交易违反公平原则,损害公司利益,该关联交易的行为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