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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与仲裁的核心原理整合(四)

2024-08-17 20:25  浏览数:88  来源:加油小健人    

一、申请再审的特殊主体:原审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继承者;被遗漏的必要诉讼当事人;执行异议被裁定驳回后申请再审的案外
人。二、关于申请再审的典型案例:(1)未被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不享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无权对已经生效
的裁判提出再审申请。(2)当事人认为原判决所确定的案由错误,不属于法定的再审事由,法院不予审查。(3)级别管辖
不属于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4)违反专属管辖不属于再审的法定事由。(5)诉讼费用承担问题、鉴定费承担问题,都不
属于再审的法定事由。(5)公司被注销登记后,股东作为权利义务的继受者可以依法申请再审。(7)送达问题不属于再审
审查范围,法院不予审查。三、对于无正当理由未提出上诉且二审判决未改变一审判决对其权利义务判定的当事人,一般不应
再为其提供特殊的救济机制否则将变相鼓励或放纵不守诚信的当事人滥用再审程序,从而使得特殊程序异化为普通程序。这不
仅是对诉讼权利的滥用和对司法资源的浪费,也有违两审终审制的基本原则。 四、被指定的监护人不服指定监护,或者有关
当事人直接申请法院指定监护人,均不属于争诉案件,而只是请求确认自己不适宜担任监护人,或者直接请求法院指定监护人
。应当按照特别程序审理。五、当事人在办理离婚手续后对财产分割问题达成诉外调解协议的,可以申请司法确认。六、司法
确认裁定书具有一定消极意义的既判力;法院予以确认后,当事人不得就相关内容再行起诉,法院也不得受理相关内容的起诉
。但不具备积极意义的既判力,其确认裁定书对后诉中法院的判断没有拘束力。七、并非所有生效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
解书均可以成为执行根据,还须具有明确具体的给付内容和明确的权利义务主体合同继续履行类法律文书,原则上能够作为执
行根据,但须能够明确继续履行的具体内容,不得危及审执分离的基本原则。八、案外人:被遗漏的必要共同诉讼人vs案外
第三人——因案外人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法院经审理认为案外人因为必要的共同诉讼人,此时如果是按照第一审程序进
行再审,则应当追加该案外人为当事人,作出新裁决;如果是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再审,则可先行调解,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
的,应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重审时应追加该案外人为当事人。案外人不是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的,人民法院仅审理原
判决、裁定、调解书对其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内容。经审理,再审请求成立的,撤销或者改变原裁决、裁定、调解书;再审请
求不成立的,维持原判决、裁定、调解书。九、案外第三人不能直接申请再审,要以执行异议作为“跳板”,但可以依法提起
三撤;而被遗漏的必要共同诉讼人可以直接申请再审但不能提起三撤。案外人申请再审向原审法院提出。十、执行行为异议V
S执行标的异议:执行行为异议不涉及实体权利争议,主要针对执行行为的方式、期限等程序性事项提出异议;而执行标的异
议则针对执行标的的权属、权利属性、效力等实体权利争议。十一、案外人“不爽”时的救济机制【情形一】判决已经生效,
尚未启动执行程序——此时如果案外人认为原生效裁判有错,需要分析该案外人属于何种类型:(1)如果是案外第三人,其
可以依法提起三撤,但不能直接申请再审。(2)如果是被遗漏的必要共同诉讼人,其可以直接申请再审,但不能提三撤。【
情形二】执行程序已经开始,尚未结束——此时要看案外人是对何“不爽”(1)如果认为原生效裁判有错(认为判错了)仍
然需要分析该案外人属于何种类型:1️⃣如果是案外第三人:其可以直接提三撤,或者先提出执行标的异议(第一类)异议
被裁定驳回的,其可以申请案外人再审。2️⃣如果是被遗漏的必要共同诉讼人,其不能提起三撤,但可以依法适用案外人再
审。(2)如果仅仅认为是执行错了,案外人可以提出执行标的异议(第二类),当异议被裁定驳回的,其可以提出案外人执
行异议之诉,并可在主张排除执行的同时,主张确权。十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享有抵押权,此时案外人只能申请对拍卖款优
先受偿,但如果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要求排除对执行标的的执行,法院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对于抵押人享有抵押权的
财产,其处分权仍然属于首先查封的机关,抵押人仅仅是在抵押财产变现价值的受偿顺位上优先,在处分权上并无优先地位。
十三、虽然“买卖不破租赁”,但租赁权的行使并不受租赁物所有权转移的影响,法院的强制执行只要不影响租赁人对租赁物
的使用,租赁人就无权派出对该租赁物的强制执行。十四、非规范的和解:当事人自行达成的和解协议,只要协议有效且履行
完毕,同样可以产生裁定终结原法律文书执行的效果(可以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为由提出执行异议)。十五、仲裁协议的独立性
:仲裁条款具有可以与主合同的其他而独立存在的,对仲裁条款的效力应当单独判断,即仲裁条款不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
不因主合同被撤销而失效,也不因主合同未成立而影响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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