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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总则编第101~150条

2021-06-16 21:13  浏览数:543  来源:法考必过    

第一百零一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未设立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第四章 非法人组织第一百零二条 非法人组织是不具
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
专业服务机构等。第一百零三条 非法人组织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登记。设立非法人组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
批准的,依照其规定。第一百零四条 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法律另有规
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一百零五条 非法人组织可以确定一人或者数人代表该组织从事民事活动。第一百零六条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非法人组织解散:(一)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出资人或者设立人决定
解散;(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一百零七条 非法人组织解散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第一百零八条 非法人组织除适
用本章规定外,参照适用本编第三章第一节的有关规定。第五章 民事权利第一百零九条 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
律保护。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
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第一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
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
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第一百一十二条 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第一百一十三条 民事主
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第一百一十四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
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第一百一十五条 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
规定。第一百一十六条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第一百一十七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
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因合同、侵
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第一百一十九条 依
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
一百二十一条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
用。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第一百二十三条 民事主
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一)作品;(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三)商标;(四)地理标志;(五)商业秘密;(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七)植物新品种;(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
体。第一百二十四条 自然人依法享有继承权。自然人合法的私有财产,可以依法继承。第一百二十五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
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第一百二十六条 民事主体享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民事权利和利益。第一百二十七条 法律对数据、网
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一百二十八条 法律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妇女、消费者等的民事权利
保护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一百二十九条 民事权利可以依据民事法律行为、事实行为、法律规定的事件或者法律规
定的其他方式取得。第一百三十条 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不受干涉。第一百三十一条 民事主体行使
权利时,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和当事人约定的义务。第一百三十二条 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
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一百三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
、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第一百三十四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
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法人、非法人组织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决议的,该决议行为成立。第一百
三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
应当采用特定形式。第一百三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行为人非
依法律规定或者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为。第二节 意思表示第一百三十七条 以对话方式作出的
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
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
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第
一百三十八条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表示完成时生效。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一百三十九条 以公告方式作出的
意思表示,公告发布时生效。第一百四十条 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
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第一百四十一条 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
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第一百四十二条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
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不能完
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词句,而应当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第三节 民
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
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
律行为无效。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
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
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
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
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
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
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
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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