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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俗和仲裁的核心原理总结(三)

2024-07-31 22:48  浏览数:176  来源:加油小健人    

1、在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的案件中,加害方是否存在过错根本不是证明对象,原告不用证明被告有过错,被告也不用证明自
己没有过错(有没有过错在所不问)。2、适用过错推定的案件,就相当于倒置了过错要件。3、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
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4、一个分支机构起诉另一个分支机构,属于公司内部纠纷,不属
于法院的受案范围。 5、判决的既判力,是指判决生效后所具有的确定效力,分为形式上的确定力和实质上的确定力。(1
)形式上的确定力,是指判决一经生效,当事人就不得以此法律上的事实提起诉讼或提起上诉。(2)实质上的确定力,是指
生效判决说确定的实体权利义务不得争执,不容改变。当事人和法院都要受到该判决内容的拘束,不得在以后的诉讼中作出与
判决内容相反的主张和判断。 6、一个判决的判决主文要与原告的诉讼请求紧密对应,裁判理由要与原告选择的法律依据紧
密对米,法院审理认定的事实要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紧密对应,法院认定事实的依据要来自于当事人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7
、各种通过确认之诉来否认公司决议效力的事由,应当通过一次确认之诉一并审理。一旦法院作出判决,就不能再以其他事由
再次提起确认之诉。8、公司决议确认之诉vs公司决议撤销之诉:二者在法律性质和事由上存在较大差异,不宜在一次诉讼
中统一解决,因此不能互相遮断,不构成重复起诉。9、所有公司决议诉讼的判决,无论结果如何,都具有对世效力。为参加
诉讼的利益相关方也会受到判决效力的拘束,如果其认为相关判决确有错误,可以通过申请再审予以纠正,而不能另行起诉。
换言之,公司决议诉讼的判决效力具有全面扩张效果,没有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也完全受判决效力的拘束,无论法院作出的判
决是否认决议效力还是肯定决议效力,都不得以相同的理由另行提起新的关于决议效力否认之诉。10、所有公司决议诉讼的
裁判,一经作出后就完成了对公司决议行为的效力评价,诉讼之后新发生的其他事实,都不能作为另行提起新诉讼的事实依据
。11、确认决议无效vs确认决议不成立vs撤销协议——三种诉讼均旨在否定决议效力 确认决议无效vs确认决议不成
立:应当将各类确认之诉视为同一诉讼标的,其裁判效力应当及于彼此,法院在审理其中一种确认之诉时,也应同时审理其他
可能导致决议不成立或不生效的理由。这样才能够发挥确认之诉预防纠纷、防止矛盾激化的功能,从而一次性解决纠纷,节约
司法资源。12、原审法院对当事人的上诉不进行审查,因为上诉的立案审查权属于第二审法院。原审法院仅仅是协助二审完
成相应的诉讼送达工作和案卷移送工作。13、二审程序和再审程序是诉讼案件的救济机制,而不是非讼案件的救济机制。非
讼程序的救济机制通常与其特性相适应,即非讼程序自带救济。诉讼程序与非讼程序的功能定位和制度设计均存在本质差异,
切勿混淆。 14、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再审程序的功能定位和属性存在差异,因此其审理范围、运行原理等均存在差异。
一审程序是全开放,在一生中可以增加、变更请求或提出反诉;二审程序是半开放的,在二审中可以增加请求、提出反诉,但
不能单纯地变更请求;再审程序是封闭的,其核心功能是事后纠错,原则是不解决新的纠纷,在再审中原则是不能增加、变更
请求或提出反诉,除非法定的特殊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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