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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1-2章

2024-07-31 08:04  浏览数:125  来源:花椒呀    

民诉时间节点:提交答辩状期间:一,答辩。二,提出管辖权异议。举证期限届满前:与证据有关)举证申请,延长举证期限
,申请证据保全,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申请证人出庭,申请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申请文书提出命令(责令对
方提交书证)法院辩论终结前:①原告增加变更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有独三参加诉讼。②申请回避③撤销自认。判决宣
告前:①撤回起诉②撤回上诉。消极确认之诉与形成之诉的区别:①待确认的法律关系是否存在而有效是有待争议(确认婚姻
无效)VS法律关系本身既存且有效(解除婚姻关系)经典例子:孙某请求确认其妻子是无民事行为能力,啥也不是。不是诉
,是特别程序。谈不上诉的分类。5.形成之诉具体表现对客体进行变更:离婚,解除收养关系。对主体进行变更:张三起诉
前妻李四要求将婚生子张小三判归自己抚养。对内容进行变更:决生效确定张三每月给张老头2000元赡养费,三年后,张
老头以物价上涨为由起诉张三,要求将赡养费增加到3000元。6.诉的分类前提:诉。非诉程序不存在诉的分类。具体的
非讼程序有……7.举例:撤销权和解除权(简单形成权)法条565第1、2款理解: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
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
的效力。→解除合同而言,合同自通知到达之日已经解除,当事人提起解除合同诉讼的本质不是请求法院通过判决来解除合同
,而是要求法院对合同是否解除的状态予以确认,是确认之诉。第二款:如果一方当事人没有给对方发出书面通知,而是直接
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是形成之诉还是确认之诉?第565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
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故如果当事人直接起诉要求解除合同,是在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支持解除合同诉讼也仅仅是对合同是否解除的状态进行
确认,仍属于确认之诉。总之,形成之诉必须是原告基于形成诉权如撤销权提起的诉讼,其生效判决具有直接更消灭涉案法律
关系的效力(形成力)。一般的普通形成权,(如解除权)并不需要通过诉讼方式,只要单方意思表示到达对方即可发生效力
,此时提起诉讼胜诉判决并不会发生直接变更消灭涉案法律关系的效力(形成力)。因为法律关系早在通知到达对方之时发生
了变更,消灭。→总结:解除合同是确认之诉,不是形成之诉。例子:张三对李四享有10万元到期债权,李四无力偿还后,
张三发现李四将其所有的一辆价值10万元的车无偿赠予王五张三,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李四将汽车赠予王五的行为。
例子:张三和李四签订买卖合同后,李四拒不履行合同,张三向法院起诉李四要求解除合同。诉的分类的唯一标准:原告的诉
讼请求,无需看被告的答辩意见。给付之诉,变更之诉包含关系:给付之诉、变更之诉可能包含确认的内容,但不是确认之诉
,因为确认之诉只求确认不求变更、给付。反诉VS反驳关键判断被告主张。被告基于什么法律关系主张什么权利→其次,再
看其主张能否独立于本诉而存在。反诉与本诉必须适应同一诉讼程序,理由:需要合并审理本反诉之间牵连关系的判断:关系
包括基于相同法律关系,基于相同事实、诉讼请求具有因果关系。并不一定基于相同法律关系。反诉直接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
出受理本诉的法院当然取得对反诉案件的管辖权是牵连管辖例外违反专属管辖。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裁定上诉
的处理。对于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的裁定是可以上诉的。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错误,应当撤销
原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受理。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驳回起诉的裁定错误及对于已经受理的案件,一审法院应当继续审理而没
有继续审理,应当撤销原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审理。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驳回管辖权异议错误,即认为一审法院没有管辖权
,将撤销原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当事人有权决定是否委托代理人进行诉讼是处分原则的体现。强调是有权决定
。当事人均有权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是平等原则的体现。强调的是均有权。约束性辩论原则是指法院的审判权行使范围受到当
事人辩论的约束。表现如下,只有当事人提出并加以主张的事实,法院才能予以认定。对双方当事人都没有争议的事实,法院
应当予以认定,即法院应当受当事人自认的事实的约束。法院对证据的调查原则上仅限于当事人提出的证据,而不允许法院依
职权主动调查证据。处分原则强调的是诉讼请求层面的约束,而辩论原则强调的是事实和证据层面的约束。判断:裁判超事实
和证据违反辩论原则,裁判超请求违反处分原则,既超事实又超请求,两者都违反。举例:张三起诉李四要求解除婚姻关系,
法院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同时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问题作出判决。法院请求解除婚姻关系,法院判决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关
系显然超出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违反了处分原则。②原告要求解除婚姻关系,显然其主张的事实是夫妻感情破裂,而法院裁判
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显然应当以财产状况和子女生活状况的事实依据作为裁判的依据,但是法院将当时没有主张的财产状况,子
女生活状况作为事实依据,超出了当事人的事实主张。违反辩论原则。《民事诉讼法》解释第329条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不
准离婚,二审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对于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二审法院可以调解,调解不成应当撤销原判,发回重
审或者当事人同意一并审理的,二审法院可以一并审理,而不能直接改判。因为二审法院直接改判所作判决是终审判决。违反
两审终审制。支持起诉原则:本质由受损害的单位和个人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起诉,而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给予受害
单位和个人精神上,道德上,法律上,物质上的帮助。而公益诉讼是指对环境污染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由法律规
定的机关和组织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与支持起诉原则无关。自认与认诺的区别:自认对象:认对方主张的事实。效果:该事实成
立不一定导致败诉。理论基础:辩论原则认诺:认对方主张的诉讼请求,该请求成立导致败诉 处分原则。发回重审以及适用
再审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不可能适用独任制。简易程序当然独任制。普通程序适用独任制的条件:基层法院
及其派出法庭+基本事实清楚,权利关系明确。中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不能适用独任制,因为中院一审的民事案件不可
能简单。二审适用独任制的条件:中院+一审适用简易程序或者不服裁定提起上诉+事实清楚,权利关系明确+双方当事人同
意。高院适用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可能适用独任制。中院在二审中适用独任制一定要经过双方当事人同意。名陪审员参加案
件只考虑审级(适用一审程序审理还是适用二审程序审理)和案件性质(诉讼程序)。不考虑法院级别(四级)容易出现以偏
概全的情况总结看见中院:作为一审法院,还是二审法院看见再审,要想是适用一审的再审还是适用二审的再审看见法院调查
收集证据,马上要想有可能是一申请调查收集,也可能是依职权调查收集。共同诉讼,可能是普通共同诉讼,也有可能是必要
共同诉讼。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可能是普通共同诉讼,也可能是必要共同诉讼。无独立请求第三人,可能是承担义务的无
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也可能是不承担义务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委托代理人可能是一般授权的委托代理人,也可能是特别授
权的委托代理人。人民陪审员是审判人员,回避应当由院长决定。回避申请的提出向合议庭提出,由合议庭报请院长决定。不
能直接向院长提。法定不公开: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依申请不公开:商业秘密、离婚诉讼。需要一方
当事人申请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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